美亚附加旅行慰问探访费用补偿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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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美亚附加旅行慰问探访费用补偿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英文全称为 Individual Travel Compassionate Visit Rider。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发生以下情况,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因此前往被保险人所在地,本公司将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一张往返该被保险人所在地与探访者所在地的经济舱位机票或船票或火车票的票款以及实际支出的合理食宿费:

  (1) 被保险人身故;

  (2) 被保险人因遭受严重的身体伤害需住院治疗且住院连续十天以上。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本公司不承担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导致的任何赔偿责任:

  (1)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2)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

  (3)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4)脊椎间盘突出症。

  (5)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6)精神疾病、错乱、失常;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

  (7)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性传播疾病。

  (8)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9)任何原因导致的推拿、按摩及针灸治疗。

  (10) 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与外科手术,但若为避免生命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须立即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不适用本项责任免除规定。

  第五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索赔申请人或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提交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连同保险合同及本公司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于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旅程结束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则须提供:

  (1)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身份证件;

  (2)索赔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身份证件;

  (3) 医院、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

  (4)该名直系亲属实际已支出的合理的旅行和食宿费用的票据,及机票或船票或火车票;

  (5)本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若被保险人因遭受严重的身体伤害须住院治疗且住院连续十天以上,则须提供:

  (1)医院出具的病历记录及主管医师出具的病重证明;

  (2)该名直系亲属实际已支出的合理的旅行和食宿费用的票据,及机票或船票或火车票;

  (3)本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请求权,自索赔申请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第(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七条 释义

  一、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住院:是指被保险人经医生建议入住医院达二十四小时以上且由医院收取病房或床位费用。

  二、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是指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首个生效日前六个月内曾出现任何症状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首个生效日前六个月内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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