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亚附加旅行家居保障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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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美亚附加旅行家居保障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合同英文全称为 Individual Travel Home Guard Rider。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由于下列承保风险造成其在境内经常居住地的室内家居物品的损失或损坏:

  (一) 火灾;

  (二) 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洪水;

  (三)经常居住地室内的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暖气管道(含暖气片)突然破裂;

  (四) 盗窃或抢劫。

  本公司将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支付重新购置价或修补费用, 支付的费用将不超过以下金额中的较少者:

  1. 损失发生当时的全部修补费用;

  2. 损失发生当时的重新购置价;

  3. 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

  如因上述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的家居物品被损坏且无法合理经济地修复,则视为该物品遗失,赔偿金额的计算为该物品的重新购置价,但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的家居物品购买已超过一年的,本公司可于赔偿时根据其磨损及折旧程度做出适当扣减或进行修复。若被保险人为同一家居物品自愿投保本公司承保的多种综合保险,如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本公司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

  本附加合同每件理赔物品的免赔额以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免赔额为准,本公司对小于免赔额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的家居物品损失可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赔偿,本公司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下列财产、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地造成的被保险人的家居物品损失,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 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2)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弧花、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造成的自身损毁。

  (3) 任何由于被保险人的恶意或纵容行为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4) 由于管理当局没收,征用,扣押,合法或非法占用全部或部分被保财产(不论是暂时性或永久性)而引起的损失。

  (5) 金银、珠宝首饰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6) 古董或饰物、照相机、移动电话、手提电脑或个人商务助理设备(PDA)。

  (7) 任何间接损失或损坏。

  (8) 图章、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的遗失或损坏。

  (9) 录制于磁带、记录卡、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的遗失。

  (10) 用于商业或专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

  (11) 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正常的磨损、折旧、虫蛀、发霉、腐烂、侵蚀、逐渐退化、光线作用、或在加热、弄干、清洁、染色、更换或维修过程中、或因刮损、出现凹痕、机械或电力故障、使用不当、手工或设计欠佳、使用有问题物料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坏。

  (12) 遗失现金、有价证券、邮票、票据、印花、息票、地契、股票、旅行证件、代币卡(包括信用卡)。

  (13) 动物、植物或食物。

  (14) 机动车辆(及其附件)、摩托车、船、发动机或其它运输工具。

  (15) 施工致使的管道(含暖气片)破裂造成的损失。

  (16) 因管道(含暖气片)试水、试压致使管道破裂溢水造成的损失。

  (17) 任何因被保险人的亲属、服务人员、承租人或任何其他在经常居住地合法居住或停留的人员所实施的盗窃或抢劫所致的损失。

  (18) 被保险人境内的经常居住地于旅行开始前30天或以上並未有任何人居住。

  第五条 被保险人义务

  (1) 被保险人应对其境内经常居住地作出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降低风险。

  (2) 被保险人自旅行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必须向警方或其他有关当局报告,并取得有关书面证明。

  第六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若家居物品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相关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者索赔。本公司可根据该被保险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本附加合同予以赔偿。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作为索赔证明,连同保险合同及本公司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于自旅程结束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

  (1) 财产损失清单,发票;

  (2) 警方,消防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或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

  (3) 本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请求权,自相关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七条 其他事项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另有其他保险对同一保险财产承保同一保险利益,不论该保险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投保,本公司仅按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代位求偿权

  本公司给付被保险人赔偿金额后,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应协助本公司行使该项权利,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第九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第(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十条 释义

  一、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重新购置价:是指室内家居物品遭受损失或损毁时的市场价格,但须扣除损耗及折旧费用。

  二、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经常居住地:是指被保险人离开住所地开始该次旅行时已连续居住了三个月以上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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