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基本险附加家庭室内第三者责任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房屋内(包括被保险房屋专属的阳台上、庭院、私人车库内)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本公司在本保险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定义:
1.第三者是指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2.家庭成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法律上的亲属关系并居住在一起的成员;
3.暂居人员是指在被保险房屋内居住超过5天的人。
(二)对被保险人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保险单中列明的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为限。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对于下列损失或责任,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租用、占用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2.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人、酗酒人员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使用或驾驶各种动力与非动力交通、运输工具所造成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
4.燃放烟花爆竹所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5.被保险人饲养的宠物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6.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条 免赔额
本附加险的免赔额为200元人民币。
第四条 赔偿处理
1.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保险单、司法或仲裁部门做出的赔偿责任判决书或裁决书和有关事故证明,发生人身伤亡时,还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及医疗费用单据。
2.因保险事故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受损财产能够修复的,本公司承担修理费用;受损财产不能修复的,本公司按损失发生时受损财产的实际价值减去残值后承担赔偿责任。
3.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时,本公司参照条款附件中《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规定的比例赔偿。
4.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赔偿金额合计以累计赔偿金额为限。赔偿金额合计达到约定的累计赔偿限额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5.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对第三者经济赔偿事故时,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单方面承诺赔偿或直接赔偿给第三者,否则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被保险人不应当承担部分的赔偿金额。
第五条 本条款与家庭财产基本保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约定的事宜,适用家庭财产基本保险条款的约定。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房屋内(包括被保险房屋专属的阳台上、庭院、私人车库内)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本公司在本保险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定义:
1.第三者是指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2.家庭成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法律上的亲属关系并居住在一起的成员;
3.暂居人员是指在被保险房屋内居住超过5天的人。
(二)对被保险人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保险单中列明的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为限。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对于下列损失或责任,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租用、占用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2.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人、酗酒人员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使用或驾驶各种动力与非动力交通、运输工具所造成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
4.燃放烟花爆竹所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5.被保险人饲养的宠物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6.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条 免赔额
本附加险的免赔额为200元人民币。
第四条 赔偿处理
1.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保险单、司法或仲裁部门做出的赔偿责任判决书或裁决书和有关事故证明,发生人身伤亡时,还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及医疗费用单据。
2.因保险事故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受损财产能够修复的,本公司承担修理费用;受损财产不能修复的,本公司按损失发生时受损财产的实际价值减去残值后承担赔偿责任。
3.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时,本公司参照条款附件中《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规定的比例赔偿。
4.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赔偿金额合计以累计赔偿金额为限。赔偿金额合计达到约定的累计赔偿限额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5.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对第三者经济赔偿事故时,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单方面承诺赔偿或直接赔偿给第三者,否则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被保险人不应当承担部分的赔偿金额。
第五条 本条款与家庭财产基本保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约定的事宜,适用家庭财产基本保险条款的约定。
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等级 | 项目 | 残 疾 程 度 | 给付比例 |
第 一 级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
100% |
第 二 级 | 九
十 |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 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十手指缺失的(注6) | 45% |
第 三 级 |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十足趾缺失的(注9) | 50% |
第 四 级 |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30% |
第 五 级 |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失的(注11)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 20% |
第 六 级 | 三十 三一 三二 |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15% |
第 七 级 | 三三 三四 |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10% |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阶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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