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基本险附加家庭室外第三者责任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财产地址内附属的安装物、搁置物、悬挂物,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倒塌、脱落、坠落,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合同“被保险财产地址内附属的安装物、搁置物、悬挂物”是指:
(一)安装在室外的晾衣装置、晾衣竹竿、晾晒衣物;
(二)常年安装于室外的遮阳棚、空调器或其支架;
(三)排气风扇及热水淋浴器、脱排油烟机室外排气装置;
(四)独立使用面积内的门、窗或安装于门、窗上的玻璃;
(五)摆放于阳台、窗台内侧的盆栽、盆景。
二、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本合同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各分项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身故保险责任;
(二)导致第三者残疾的,按照条款附件中《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规定的比例赔偿;
(三)导致第三者的医疗费;
(四)导致第三者的财产损失。
三、 对被保险人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的因上述原因而实际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法律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本条第(一)项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保险单中列明的赔偿限额为限。
第二条 责任免除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所造成的损失;
二、政府或有关部门明令拆除而引起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家庭成员及其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违反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擅自搭建违章建筑所造成的损失;
五、被保险人根据合同或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无合同或协议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六、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打架、斗殴及其他暴力行为引起的损失;
七、保险责任外的其他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居所附属的安装物、搁置物、悬挂物自身的损失及加固维修、重新安装、制作的费用;
八、被保险人及家庭成员所遭受的人身伤害以及其所有、照管、控制的财产所遭受的损失;
九、房屋附属安装物因安装质量不符合技术规范、安全要求及年久失修而引起的损失
十、 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规定而有所补偿,或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包括社会医疗保险中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扣减部分)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的部分;
十一、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免赔额
本附加险的免赔额为200元人民币。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费用单据、有关部门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或仲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金额证明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有效单证材料。发生人身伤亡时,还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及医疗费用单据。
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内容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二、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及其代表不得自行对受害人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责任。
三、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本公司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受害人、被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经本公司同意,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或仲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金额为准。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四、因保险事故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受损财产能够修复的,本公司承担修理费用;受损财产不能修复的,本公司按损失发生时受损财产的实际价值减去残值后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本条款与家庭财产基本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约定的事宜,适用家庭财产基本险条款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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