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亚附加锦绣前程海外留学生身故遗体送返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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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美亚附加锦绣前程海外留学生身故遗体送返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英文全称为 Overseas Student Assist Repatriation of Remains Rider。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遗体送返保险金和丧葬保险金的合计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1)遗体送返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留学期间遭遇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三十天内身故,则美国国际支援服务公司或其授权代表,依当地实际情况安排遗体保存或火化,且将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送返被保险人的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住所地。

  遗体送返服务所需费用包括尸体防腐、保存、火化、运输及骨灰盒等材料和服务费用,经本公司核实确认后直接支付给美国国际支援服务公司,费用总数最高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倘若实际费用超越该保险金额,则超出部分的费用由身故保险金受领人负责支付。

  (2)丧葬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留学期间遭遇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三十天内身故,则本公司按已实际支出的被保险人之丧葬费用给付丧葬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本公司给付的遗体送返保险金已达到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则本项保险金将不予给付。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第(1)项至第(18)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有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公司对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导致的身故或费用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领人不需负责给付的遗体送返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费用中的支出。

  (2) 任何未经美国国际支援服务公司或其授权代表批准并安排的遗体送返费用。

  (3) 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4) 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5) 精神疾病、错乱、失常;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

  (6) 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性传播疾病。

  (7) 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与外科手术。

  (8) 药物过敏或医疗导致的伤害。

  (9) 无法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第五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注:在第(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本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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