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学生一年定期寿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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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对象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学习的幼儿园儿童与各类大、中、小学及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在册学生,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作为投保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不受此限;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以北京时间为准。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基本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解除本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第八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在订立本合同时,被保险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未指定受益人的,则身故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被保险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保险人,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四)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五)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十三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向签发保险单的本公司的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释义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艾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艾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净保费】指所交保险费扣除管理费(含营业费用、各项税金、保险保障基金等)和代理费后的余额。

    【未满期净保费】等于净保费×(1-保险经过日数/保险期间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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