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平安学生一年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被保险人患疾病住院治疗的,等待期为30天。投保人续保本保险或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或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发生且延续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90天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等合理医疗费用,按级距分段计算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就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治疗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按上述标准分别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当被保险人累计自付的合理医疗费用金额超过6000元时,本公司就其超过部分按100%的比例给付。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约定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所致住院医疗费用可依据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而有所补偿,或可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本公司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六)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不受此限;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二)被保险人因精神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性病、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及其并发症或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十三)被保险人因矫形、整容或康复性治疗等所支出的费用;
(十四)被保险人支出的挂号费、膳食费、护理费、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等;
(十五)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的医院就医;
(十六)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它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发生上述第(一)至第(十一)项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以北京时间为准。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照基本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对于解除本附加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附加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第七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
(一)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或其法定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3.被保险人(和其监护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住院床位费按普通病房标准给付,确实需要入住特殊病房或一次性检查费用、治疗费用超过200元的,必须书面通知本公司并获得本公司书面同意。否则,本公司将按普通标准给付(检查费、治疗费按200元标准给付)。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的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四)被保险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一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十二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一)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平安学生一年定期寿险的合同效力终止;
(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
第十三条 争议处理
本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向签发保险单的本公司的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释义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医院】指本公司指定医院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的区(县)级以上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接受全天24小时监护治疗的过程,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其它非正式病房或挂床住院。
【中国境外】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台湾、香港或者澳门地区的医院就医,也按“境外就医”处理。
【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险人一出生时就具有的疾病(病症或特征),这些疾病指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不正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些器官、系统在形态或功能上呈现异常而导致的疾病。
【手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后,为治疗疾病、挽救生命而施行的外科手术,不包括活检、穿刺、造影等创伤性检查及康复性手术。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艾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艾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净保费】指所交保险费扣除管理费(含营业费用、各项税金、保险保障基金等)和代理费后的余额。
【未满期净保费】等于净保费×(1-保险经过日数/保险期间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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