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基本险附加盗抢损失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存放在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地址室内且属于家庭财产基本险范围内的保险财产,由于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持械抢劫,有明显现场痕迹并经公安部门确认的盗窃、抢劫行为而丢失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且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财产仍未查获的,本公司负责赔偿。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关于家用电器、服装、家具、床上用品的各项保险金额以家庭财产基本险中对应的各分项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保险财产因窗外钩物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门窗未有明显撬窃痕迹的遭受盗抢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雇用人员或寄宿人盗抢或者纵容、与他人合谋盗抢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四)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十五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抢损失;
(五)不属于家庭财产基本险保险财产范围内的财产遭受的盗抢损失;
(六)置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遭受的盗抢损失。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本公司,否则,因被保险人未及时报案或通知导致本公司无法对事故原因、经过、损失程度进行合理查勘或事故调查的,本公司有权对该原因导致的损失拒绝赔偿;
(二)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财产仍未查获,在被保险人出具盗抢事故报告、损失清单、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后,本公司在对应的各分项保险金额内予以赔付;
(三)盗抢责任损失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标的所有权及向第三者追偿权转让给本公司,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归本公司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险标的,其已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本公司,本公司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第五条 本条款与家庭财产基本险保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约定的事宜,适用家庭财产基本险保险条款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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