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基本险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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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致使电压异常而引起家用电器的直接损毁,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供电线路因遭受家庭财产基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袭击;

  (二)供电部门或施工失误;

  (三)因操作失误或其他非故意行为造成的供电线路的意外事故。

  第二条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以及违章用电、偷电造成家用电器的损毁;

    (二)家用电器超负荷运行、自然磨损、固有缺陷、原有损坏、用电过度、自身发热以及超过使用年限后的损坏;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以投保家庭财产基本保险家用电器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四条 本条款与家庭财产基本保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约定的事宜,适用家庭财产基本保险条款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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