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犬饲养人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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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宠物犬饲养人责任保险条款

  都邦[2007]32号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对象

  第二条  凡经本地公安部门、卫生防疫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检验合格并核发养犬许可证明及免疫证明的宠物犬的合法饲养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自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日起至保险责任终止日止,被保险人合法饲养的宠物犬袭击、嘶咬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医疗费、住院补贴费、死亡以及残疾赔偿费、财产直接损失费,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四条 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支付的律师费用、诉讼费用或仲裁费用(以下统称“法律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发生下列任一行为或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非法饲养宠物犬;

  (二)在养犬登记证明及免疫证明失效期间发生的事故;

  (三)宠物犬看管人的故意行为;

  (四)第三者因自身的过错行为或犯罪行为而被犬类伤害;

  (五)被保险人的宠物犬连续三天处于无人看管状态。

   第六条  对于下列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租用或保管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与他人协议中约定的责任,但不包括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责任;

  (三)被保险人的宠物犬咬伤、咬死其他动物引起的赔偿责任;

  (四)被保险人的宠物犬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五)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六)任何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七)投保人未按约定缴纳保险费。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责任、损失和费用。

  保险期间

  第八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至保险责任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赔偿限额及保险费

  第九条 本合同的赔偿限额包括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医疗费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每次事故住院补贴费赔偿限额以及法律费用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各项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中列明的各分项赔偿限额。法律费用赔偿金额在累计赔偿限额外另行计算,累计不超过本合同累计赔偿限额的百分之二十。

  每次事故住院补贴费用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的百分之二。

  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的百分之二。

  第十条 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足额支付保险费。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事项变更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宠物犬如需过户,应向保险人提出批改申请并获取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本保险合同自被保险宠物过户时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 应严格遵守当地有关部门颁布的宠物饲养规定。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当及时将伤人犬或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送交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类留检所进行检疫。

  第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因此而扩大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在出险当时向公安机关、保险人报案,并在保险人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索赔金额;如受害人提出索赔或提起诉讼,被保险人应在知悉后五天内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而引起或扩大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提供与索赔相关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

  因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或提供的文件和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导致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无法确定,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  本保险实行每次事故绝对免赔:

  (一)每次事故财产损失绝对免赔额为50元;

  (二)每次事故住院补贴费用绝对免赔3天;

  (三)携犬外出未按规定配备有效的狗链而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将按核定损失金额的20%进行免赔;

  (四)事故递增免赔率:自第二次事故起按每次事故10%的绝对免赔率递增。

  第十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不得自行对索赔人做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否则,保险人有权扣减赔偿金额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宠物养犬许可证明、免疫证明、保险单正本、事故证明、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及单证、死亡证明或残疾程度鉴定书、损失清单、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及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和程度等有关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属于本合同项下的赔偿责任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保险人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保险人自支付保险金之日起,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其他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并协助保险人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重复保险的,本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合同累计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中未载明仲裁机构,争议发生后也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释义

  合法饲养:是指被保险人的养犬手续符合全国及地方性犬类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所养的犬具有有效的养犬登记证和动物健康免疫证,并通过年检审查。

    家庭成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法律上的亲属关系并居住在一起的成员。

  暂居人员:是指在被保险人房屋内居住超过5天的人。

  残疾赔偿费: 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人身伤害累计赔偿限额与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赔偿比例表》中该项身体残疾程度相对应的赔偿比例的乘积。如果第三者同时发生多项身体残疾的,最高赔偿金额则按照对应各项残疾比例之和计算;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最高赔偿金额仅按照其中比例较高的一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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