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旅行延误保险条款
第一条 总则
本条款是意外伤害保险或健康保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一)旅行延误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亲属意外地发生下列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旅行启程时间被迫延迟的,被保险人应立即通过本公司提供的24小时救援电话向本公司授权的救援机构报告。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原先预定的往程类型和标准,在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为重新启程所需的额外旅费:
1.被保险人的亲属身故;
2.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3.突发急性病;
4.怀孕;
5.药物、注射过敏;
6.义肢破损或植入人体的关节松动;
7.因火灾、爆炸、暴风、雷击、洪水、地震或第三方的犯罪行为导致严重的财产损失,且被保险人不得不与警方合作进行调查或在场评估损失的。
(二)公共交通延误
因公共交通工具的延误,导致被保险人旅行启程时间被迫延迟四个小时或以上的,对于被保险人为维持正常生活而购买生活必需品的费用以及合理必要的住宿费用,本公司在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三)托运行李延误
因第三方运输机构的延误,导致被保险人的托运行李未能在应抵达目的地的当天运抵的,对于被保险人为保证旅行正常进行而购买生活必需品的费用,本公司在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下列情况下发生的或下列原因导致的费用,本公司不负责支付或赔偿:
1.对战争、民事骚乱、恐怖主义行为、飞行事故的心理反应或恐惧;
2.慢性精神疾病(即使这些疾病是阵发性的);
3.对捐献的器官或其它辅助设施的不良反应;
4.被保险人的托运行李被海关或其它相关政府部门扣留、没收。
第四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于保险单载明。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
第五条 被保险人的义务
发生保险责任第(二)、(三)项的,被保险人应当立即向相关的公共交通机构或第三方运输机构报告,要求其出具书面正式证明文件并提交给本公司。否则,本公司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
索赔时,被保险人必须向本公司提交下列文件: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索赔申请书;
2.预订旅行的相关文件、发票、费用单据原件;
3.发生保险责任第(一)项第1点的,需提供死亡证明;发生保险事故第2至第6项的,需提供医生诊断证明、相关的伤残程度证明;发生保险事故第7项的,需提供当地警方出具的证明,以及发生费用的原始单据凭证;
4.发生保险责任第(二)项的,需提供相关的公共交通机构出具的证明,以及发生的费用的原始单据凭证;
5.发生保险责任第(三)项的,需提供相关的第三方运输机构出具的证明,以及发生费用的原始单据凭证;
6.本公司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的能证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程度的其它证明文件、材料。
第七条 释义
【亲属】在本条款中指被保险人的同居配偶或伴侣、子女、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外)孙子女、配偶父母、女婿、儿媳、姻亲兄弟姐妹。
【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急性病】指被保险人在保险生效之前未曾接受治疗或诊断、在旅行期间突然发生的、并且必须立即接受治疗方能避免身体或生命伤害的疾病,不包括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艾滋病、性传播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牙齿治疗(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必须进行的牙科门诊治疗不在此限)、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器官移植。
【公共交通工具】指具备当地政府当局规定的客运资格并获得客运许可的飞机、机动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但是,用于租赁的车辆、出租车、用于观光的空中飞行设施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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