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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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及被保险人名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若正本与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凡乘坐民航飞机的旅客,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二、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本人及其亲属或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乘坐民航飞机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如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乘坐民航飞机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比例表内所对应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隐瞒、欺诈行为;

  二、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三、 被保险人犯罪、拒捕;

  四、 被保险人殴斗、自杀、故意自伤或因受酒精、毒品及管制药物的影响导致的意外;

  五、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七、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八、 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 阳性)期间;

  九、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十、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一、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十二、 被保险人违反民用航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等规定的行为导致的意外。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该被保险人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或约定日期)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被保险人乘坐民航飞机时,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指自被保险人通过民航飞机安全检查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被保险人资格取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被保险人资格被取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合同的生存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加以批注后生效。

  投保人在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获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一)受益人身份证明;

  (二)法律上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三)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四)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五)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六)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二)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残疾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三)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四)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若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二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要求解除本

  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三)投保人证明文件;

  (四)本公司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的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30 日内在扣除手续费后,以转账的方式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三、已领取过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四条 释义

  一、团体:指中国境内具有五人以上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

  二、民航飞机:指从事商业营运的民用航空客机。

  三、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四、艾滋病: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的简称,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若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获得性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此人已受到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获得性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的简称。

  五、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六、手续费: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各项费用(含营业费用、代理费、各项税金、保险保障基金等),占所交保险费的25%。

  七、未满期保险费:是指扣除手续费后的保险费×(1-保险经过日数 / 保险期间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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