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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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对象

    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旅行者,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后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所对应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该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及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三天内接受治疗的,当该次治疗在三十天内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100元时,本公司就超过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如在境外治疗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内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已部分得到被保险人所在单位报销或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给付的,本公司可根据医疗费凭证复印件及单位、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报销或给付金额证明,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承担其剩余部分的赔付责任。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客运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三)不能提供旅行证明和相关资料;

    (十四)社会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发生上述第(一)至第(十三)项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以保险单签发地的时间为准。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费依保险期间计收,具体标准见附表。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八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如为境外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事故发生地公证机构的证明和资料。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如被保险人在境外发生残疾,须提供残疾发生地相关部门的事故证明和资料。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并在协议达成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五)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六)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已领取身故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七)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十三条  合同解除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

    有关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选择以下二种方式之一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释义

    旅行:指因旅游、洽谈公务、探亲等必须离开被保险人所在地的行为。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医院:指本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

    医疗事故:按照国务院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艾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艾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未满期净保费: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2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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