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交通意外身故双倍给付保险条款

标签: 平安

顶[0]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第一条  总则

  本条款是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交通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照主险相应的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双倍给付保险金”。

  第三条  责任免除

  除主险项下的各项责任免除外,下列情形下发生或下列原因导致的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不是以乘客的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而是以驾驶人、服务人员等身份。

  2.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第四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等于主险下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本附加险的保险费于保险单载明。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

  第五条  释义

  【公共交通工具】指具备当地政府当局规定的客运资格并获得客运许可的飞机、机动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但是,用于租赁的车辆、出租车、用于观光的空中飞行设施除。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平安附加行李物品和旅行证件损失保险条款 下一篇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0

收藏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