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行李物品和旅行证件损失保险条款
第一条 总则
本条款是意外伤害保险或健康保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所拥有的行李物品或旅行证件意外遭受下列事故导致损坏或遗失的,被保险人应立即通过本公司提供的24小时救援电话向本公司授权的救援机构报告。本公司在本附加险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和旅行证件遭受第三方犯罪行为、交通事故、火灾、爆炸、暴风、雷击、洪水、雪崩或地震;
(二)处于第三方运输机构、酒店、行李存放处保管下的行李物品和旅行证件意外遭受损坏或遗失,且能提供该保管方对事实的书面说明文件;
(三)处于停泊状态的机动车辆或其带锁后备箱内的行李物品和旅行证件被盗窃,但前提条件是:(1)该机动车辆和后备箱均已上锁;(2)被盗窃的时间是在上午6时至晚上10时之间。
对于遗失或毁灭的行李物品,本公司的赔偿金额为该物品的实际价值;
对于损坏的行李物品,本公司的赔偿金额为实际修复费用或实际价值之较低者;
对于照片、胶片、视频、音频、数据,本公司的赔偿金额为数据载体的材料价值;
对于旅行证件,本公司的赔偿金额为重新补办相同证件的费用。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下列各项不在本保险范围内:
1.眼镜、隐形眼镜、假牙、义肢、助听器;
2.现金、证券、票据、软件、数据、文件资料;
3.间接损失,罚金;
4.托运行李中的录像、摄影、照相器材及其相关附件、珠宝首饰;
5.运动设备及其附件在正常使用过程中遭到损坏。
第四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于保险单上载明,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其中,对于被保险人随身行李中携带的录像、摄影、照相器材及其相关附件、珠宝首饰,本公司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为保险金额的50%;对于旅游纪念品、礼品,本公司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为保险金额的10%。
第五条 免赔额
被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中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的损失应自行承担的免赔额为人民币400元。
第六条 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措施来保障自身行李物品和旅行证件的安全。
被保险人发现行李物品或旅行证件被盗窃时,应当立即向当地警方报告,提交遗失物品的清单,要求警方出具书面证明文件,并提交给本公司。对于被保险人无法提供当地警方证明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寄存于第三方运输机构、酒店、行李寄存处的行李物品和旅行证件遭受损坏或遗失的,被保险人还应当立即向该保管方报告,要求其出具对事实的书面说明,并提交给本公司。对于被保险人无法提供该保管方出具的证明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保险金申请
索赔时,被保险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索赔申请书;
2.损坏或遗失的物品清单、物品购买发票原件或其它有效的购货凭证;
3.重新补办旅行证件的费用单据原件;
4.当地警方的报案证明;保管方的书面说明文件(如果适用的情况下);
5.本公司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的能证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程度的其它证明文件、材料。
第八条 其它保险
如果被保险人可以从其它保险下获得与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相同的保障,对于被保险人已从其它保险获得的赔偿,本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释义
【行李物品】指被保险人为维持旅行而携带的行李箱及置于其内的个人生活必需品、旅行证件、运动设备、旅游纪念品、礼品。
【旅行证件】包括护照或其它形式的合法旅行证件。
【实际价值】是指该物品的购买价格减去可以代表该物品的使用情况的折旧金额后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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