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标签: 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顶[0]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第一条被保险人:

  凡6周岁至60周岁,能够正常工作、学习、生活,身体健康者,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于保险单中载明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法合规营运的交通工具(飞机、火车、轮船)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内,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死亡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死亡前曾领取本条第二款的保险金时,则其死亡保险金为扣除该款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项后的余额。

  (二)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身体残疾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保险人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以下简称“比例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以下简称“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保险人给付各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当本合同项下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保险事故,后一次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事故导致的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所负给付的本条第一至二款的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上述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本保险所指“乘坐”火车、轮船是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进入商业营运的火车或踏上轮船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或离开轮船止。“乘坐”飞机是指被保险人踏入民航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被保险人在进入机舱前或离开飞机后所遭遇的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或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进行与意外事故无关的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外科手术;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被保险人进行与意外事故无关的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十二、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

  十三、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十四、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十五、被保险人因精神病所致事故;

  十六、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

  十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活动或反恐怖活动;

  十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九、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

  二十、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死亡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已交保险费的,保险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范围;

  二、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三、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

  四、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五、被保险人罹患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

  六、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第四条特别约定

    本保单中对于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及免除责任所做的规定如与保险条款原有规定相冲突,以本保单为准,其他未尽事宜请参见《阳光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0

收藏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