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游天下境外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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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0] 分享到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1.4合同内容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5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本合同生效后,如被保险人未取得签证,您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3)拒签证明。
2.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 1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 。您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1.6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与救援服务费用限额
本合同有 A、B、C、D 四种保险方案,每种计划的保险金额和救援服务费用限额按份计算,您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保险方案,每一被保险人只能投保一份。每种计划的保险金额和救援服务费用限额详见下表: 单位:元(RMB)
保险方案 医疗保险金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急难救援费用
A款 5,000 200,000 5,000
B款 350,000 100,000 150,000
C款 350,000 400,000 200,000
D款 400,000 1,000,000 300,000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 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3.1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残疾保险金:
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 则按第 180 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 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3.2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疾病(详见释义)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医疗保险金:
医疗保险金=医疗费用×90%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疾病住院治疗, 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结束治疗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30 日。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医疗保险金额时,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详见释义) 、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4救援服务特别约定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疾病后,需要专业救援机构(详见释义)提供下列服务,并因此向该救援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的,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救援服务费用:
1.安排就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疾病后, 由专业救援机构将其运送至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因此向该救援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的,本公司按服务费用的金额给付救援服务费用,但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救援服务费用限额的 10%。
2.转院治疗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疾病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后, 根据其病情,由专业救援机构将其转运至更适宜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因此向该救援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的,本公司按服务费用的金额给付救援服务费用,但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救援服务费用限额的 20%。
3.转运回国或原居住地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疾病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后, 由专业救援机构将其运送回国或原居住地,并因此向该救援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的,本公司按服务费用的金额给付救援服务费用,但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救援服务费用限额的 20%。
4.安排子女回国或原居住地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疾病后, 由专业救援机构将其随行的未成年子女运送回国或原居住地,并因此向该救援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的,本公司按服务费用的金额给付救援服务费用,但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救援服务费用限额的 20%。
5.后事安排
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疾病身故, 由专业救援机构将其一位直系亲属运送至被保险人身故所在地处理后事, 并因此向该救援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的,本公司按服务费用的金额给付救援服务费用,但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救援服务费用限额的 20%。
6.运送遗体或骨灰回国或原居住地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疾病身故, 由专业救援机构将其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国或原居住地,并因此向该救援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的,本公司按服务费用的金额给付救援服务费用,但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救援服务费用限额的 10%。
如被保险人发生的上述费用的计量单位是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本公司按申请给付时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后给付。
2.5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残疾、 身故或发生医疗费用的,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详见释义) ;
7.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情形之一发生救援服务费用的, 本公司不承担本合同第2.4 条约定的给付救援服务费用的责任。
您的权利和义务
3.1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4.1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残疾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无法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2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保险金及救援服务费用的申请
1.申请身故保险金时, 由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申请救援服务费用时,由被保险人或其继承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有关部门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
(4)专业救援机构开具的正式发票或收据;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救援服务费用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应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5.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6.除按上述规定提供相应的给付申请文件以外, 凡由境外当地机构出具的给付申请文件还须:
(1)当地合法公证机构对文件的有效性及真实性进行公证;
(2)经中国驻当地所在国使领馆认可。
7.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4.4保险金及救援服务费用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被保险人申请救援服务费用的,本公司按上述规定办理。
基本条款
5.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免除本公司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本公司知道有该事由之日起, 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通知本公司。如您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5.3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释义
6.1周岁
以法定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6.2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保险费×0.75
6.3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主要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
6.4本合同所指的疾病
指急性胃十二指肠穿孔、气胸、急性腹膜炎、急性胰腺炎、急性阑尾炎、急性胆管炎、脑出血、急性心肌梗死、急性食物中毒、急性脑膜炎、霍乱、鼠疫、流行性出血热、流行性乙型脑炎、流行性脑脊髓炎、埃波拉病毒感染。
6.5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费医疗和医疗救助等基本医疗保险保障项目。
6.6专业救援机构
指本公司指定的救援机构,救援机构的联系方式在保险单上载明。
6.7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 、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6.8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标准,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6.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10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6.11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 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6.12高风险运动
本合同所指的高风险运动包括: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活动。
6.13指定鉴定机构
指本公司指定的伤残鉴定机构, 具体可登陆本公司主页 (www.newchinalife.com)查询或咨询本公司全国客户服务电话 95567。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2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 1 周岁(详见释义)至 70 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或工作的出国考察、商务、旅游、留学等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出境务工人员不得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保人范围: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3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 本公司同意承保, 本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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