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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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各种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被保险人名册、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它途径获得补偿,则本公司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如为境外就医,本项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二)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

    (十三)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它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发生上述第(一)至第(十二)项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本附加合同中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行业分类表对应的费率计收。投保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第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对于本附加合同或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或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

    (一)“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四)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条  危险变更的通知义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行业时,投保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行业,依照本公司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就其差额按日数比率退还未满期净保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就其差额按日数比率增收未满期净保费。危险程度增加后未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若属本公司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条  适用主合同条款

    本附加合同中的未明事项,适用主合同条款。

    第十一条 释义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人:指投保单位。

    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所附被保险人名册中所载人员。

    团体:指中国境内具有八人以上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医院: 指本公司指定医院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的区(县)级以上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艾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艾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2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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