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亚附加锦绣前程海外留学生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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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美亚附加锦绣前程海外留学生医药补偿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英文全称为 Overseas Student Assist Medical Reimbursement Rider。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留学期间,包括其返回境内探亲期间,因罹患疾病或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且自发生事故之日起九十天内需在医院就诊并进行必要治疗的,本公司按其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补偿金予被保险人,但本公司的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

  若保险期间为一年,则被保险人于境内该探亲期间的受保日数最高为连续三十天;若保险期间不足一年期,则按比例计算探亲期间的受保日数,计算的日期以该被保险人进入境内之日为准。本公司仅对受保日数内发生的上述医药费用给予补偿。

  实际的医药费用以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处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药费、X 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

  所有医药费用须符合当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的规定。若被保险人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取得补偿,本公司仅给付剩余的部分。

  本公司赔偿上述医药费用时,应适用保险单所载之免赔额(如有),本公司对小于免赔额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第(1)项至第(18)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有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导致的医药费用,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2)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

  (3) 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4) 脊椎间盘突出症。

  (5) 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6) 精神疾病、错乱、失常;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

  (7) 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性传播疾病。

  (8)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9) 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0) 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或外科手术。

  (11) 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第五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注:在第(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本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六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被保险人支出医药费用并提出索赔申请后,应向本公司递交以下医疗证明原件,连同本公司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于自治疗结束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1)完整的门、急诊病历或出院小结;(2)医院所签发的医药费原始收据;(3)本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当赔付金额未达实际支出医药费用的全额时,索赔申请人可书面向本公司申请发还收据原件。本公司在加盖印戳并注明已赔付金额后发还收据原件。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请求权,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七条 释义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是指:

  1. 由医生或医院根据被保险人伤害情况,决定收取的必要的医疗和医药费用;

  2. 即使无本保险赔偿情况下被保险人仍需支出的同样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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