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邦家庭财产基本险附加家庭室内第三者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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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基本险附加家庭室内第三者责任险

  (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7]48号)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房屋内(包括被保险房屋专属的阳台上、庭院、私人车库内)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本公司在本保险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定义:

  1.第三者是指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2.家庭成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法律上的亲属关系并居住在一起的成员;

  3.暂居人员是指在被保险房屋内居住超过5天的人。

  (二)对被保险人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保险单中列明的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为限。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对于下列损失或责任,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租用、占用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2.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人、酗酒人员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使用或驾驶各种动力与非动力交通、运输工具所造成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

    5.燃放烟花爆竹所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6.被保险人饲养的宠物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7.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条 免赔额

    本附加险的免赔额为200元人民币。

    第四条 赔偿处理

  1.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保险单、司法或仲裁部门做出的赔偿责任判决书或裁决书和有关事故证明,发生人身伤亡时,还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及医疗费用单据。

  2.因保险事故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受损财产能够修复的,本公司承担修理费用;受损财产不能修复的,本公司按损失发生时受损财产的实际价值减去残值后承担赔偿责任。

  3.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时,本公司参照条款附件中《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规定的比例赔偿。

  4.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赔偿金额合计以累计赔偿金额为限。赔偿金额合计达到约定的累计赔偿限额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5.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对第三者经济赔偿事故时,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单方面承诺赔偿或直接赔偿给第三者,否则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被保险人不应当承担部分的赔偿金额。

  第五条 本条款与家庭财产基本保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约定的事宜,适用家庭财产基本保险条款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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