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境外旅行医疗及紧急救援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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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特定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阳光境外旅行医疗及紧急救援保险(以下简称本合同)。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须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投保人必须在被保险人出境前投保。投保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被保险人:凡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正式居住场所,年龄在90天(含)至75周岁(含),身体健康的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二条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投保人必须投保基本部分,可以选择投保可选部分。

    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的保险责任及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责任:

  一、基本部分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患突发性疾病需要救援、医疗、行政方面的紧急援助时,由本公司通过授权的境外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为被保险人提供紧急救援服务。

    本合同所指的旅行不包括:违反医生建议的旅行;为了在境外获得或者寻找医疗治疗或者外科手术的旅行。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患突发性疾病时,由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根据其专业知识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咨询,并在确认被保险人需要以下紧急救援服务项目时,在该     被保险人“紧急救援与住院医疗”保险金额内,由救援机构,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紧急救援服务:

    被保险人需要救助时,需要被保险人或者其指定代理人拨打报警中心的24小时救援热线电话,口头通知救援机构。

  (一)“紧急救援与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1、安排就医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突发性疾病致紧急情况时,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将被保险人用救护车转移到距事发地最近且最合适的所在地医院,并承担救护车的费用。

  2、转院治疗

  (1)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当时入住的当地医院的医疗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及时充分的医疗救助时,被保险人将被转移到其他医疗条件适合的所在国的医院或者邻近国家的医院;

  (2)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病情需要,救援机构将派遣医护人员在转移过程中护送被保险人;

  (3)对被保险人的紧急医疗运送手段,以在事发当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手段为限。若以空运为转运方式,救援机构将使用正常航班。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必要,救援机构将雇用包机或者使用医疗救护专用飞机运送被保险人;

  (4)被保险人所接受上述救助均须在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的同意下进行。

  3、住院医疗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患突发性疾病,经救援机构安排入院治疗,且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确认被保险人因病情需要入院治疗连续超过36小时的,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继续治疗至被保险人病况稳定可以被转运回国时的医疗费用,具体包括:

  (1)医院病房房费、餐费、医生认为住院病人所需的全部医疗设施费用以及治疗和劳务费用,其中包括外科、麻醉科、内科、会诊、检查、理疗和药品的费用。

  (2)病情需要的加护病房费用。

  4、转运回国

  (1)在对被保险人的救护措施结束后,或者当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者伤势已稳定,并可视为正常乘客旅行时,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乘坐正常航班(经济舱)返回中国境内。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有必要,救援机构将在转运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过程中安排医疗护送。

  (2)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情况允许,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乘坐正常航班(经济舱)回到北京、上海或者广州三城市中被保险人指定的地点。若被保险人未指定或者不能指定有关地点,被保险人将被安排乘坐正常航班(经济舱)送至上述三城市之一的国际机场,该次转运回国的责任终止。

  (3)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在抵达中国境内时需入院治疗,被保险人将被送到上述三城市中被保险人指定的任意一家医院;若被保险人未指定或者不能指定有关医院,被保险人将被送至救援机构指定的医院,该次转运回国的责任终止。

  (4)若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其乘坐正常航班返回中国境内,救援机构有权尽可能使用被保险人开始旅行时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若被保险人无原始回程机票,则被保险人从所在国返回中国的单程机票费由被保险人自负。若被保险人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由于救助过程而过期失效,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将承担被保险人的回程机票费用。 

  5、遗体或者骨灰运送回国和安葬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将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提供以下三种服务之一(但该项保险责任的累计保险金额以人民币100,000元为限):

  (1)遗体转送回国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安排用正常航班把被保险人的遗体从事发地运至中国境内离其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并承担灵柩运送回国费用,包括支付灵柩费。灵柩费以人民币6,000元为限。

  (2)火葬和运送骨灰回国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将支付火葬费用,使被保险人的遗体可以在事发地火葬,并支付骨灰盒运回中国的运送费用(正常航班),包括支付骨灰盒费用。骨灰盒费用以人民币6,000元为限。

  (3)就地安葬(以人民币8,000元为限)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就地安葬。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支付就地安葬相关的费用,但不包括任何仪式的费用。

  6、亲属处理后事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患突发性疾病身故,若当时未有亲属与被保险人同行,且有关后事需由亲属直接处理,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安排一位亲属前往境外处理后事,并承担交通费用和住宿费用。交通费用以正常航班(经济舱)为限,每晚住宿费用以人民币1,000元为限,连续住宿以5日为限。

  7、协助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回国

    因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途中住院或者身故造成随行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人照顾时,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该未成年人返回距离被保险人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并承担正常航班(经济舱)的费用。如救援机构认为有必要,将为该未成年人安排一位随行人员陪同回国并承担交通费用。

  8、陪护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住院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住院治疗时,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可安排与其同行的一位家长陪同住院。若该医院无陪住设施,可安排该家长入住附近酒店,每晚的住宿费用以人民币1,000元为限,连续住宿以5日为限。

  9、护照丢失援助

    当被保险人在境外护照丢失时,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由事发地至最近的中国使馆单程机票及酒店住宿,每晚的住宿费用以人民币1,000元为限,连续住宿以3日为限。

  10、航班延误补偿

    当被保险人乘坐商业客运航班,由于航班延误致使其停留超过8小时,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每超过8小时补偿人民币400元,累计补偿以人民币2,000元为限。被保险人需出示航空公司发出的航班延误证明,而补偿费用亦以该证明上列明的时间为准。

  (二)行政支援服务

  下述行政支援服务将由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提供给被保险人:

  1、紧急口讯传递

    若被保险人要求,且情况紧急时,救援机构可替被保险人传递口讯给其家人或者亲友。

  2、出国完整旅游信息

    如被保险人要求,救援机构可提供关于外国签证、预防接种、天气预报、机场税、汇率等信息。

  3、代寻并转送行李

    当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乘坐普通商业航班或火车旅行时,如在旅行中丢失行李或行李被送至其他航线,救援机构将负责与有关单位联络,如航空公司、火车站、海关官员等,如能找到,将负责安排将行李送到被保险人指定的地点,但行李转送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

  4、翻译援助服务

    救援机构可提供免费的紧急电话翻译服务。如被保险人要求寻找陪同翻译,救援机构可提供译员介绍及联系方式,但是服务提供者的最终选择应当由被保险人决定并自行承担费用。救援机构在服务提供者的选择过程中将尽其谨慎和勤勉的职责。

  5、法律援助服务

    救援机构将向被保险人提供当地享有盛誉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和电话。但是服务提供者的最终选择应当由被保险人决定并自行承担费用,救援机构不向被保险人提供任何法律建议。

  6、使领馆信息支持服务

    向被保险人提供距其最近的适宜的大使馆或者领事馆的地址、电话及办公时间等信息。

  二、可选部分

  (一)“紧急门诊”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患突发性疾病时,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的允许,可进行紧急医疗会诊及必要的医疗检查和治疗,救援机构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会诊费、化验费、X光费及药费)。但本公司及救援机构不承担超声波、计算机断层扫描(CT)和核磁共振(MRI)的费用。

  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紧急门诊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以该项责任的保险金额为限,且每次紧急门诊费用低于人民币800元(含人民币800元)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如果被保险人的该次入院治疗时间不足36小时的,将视为门诊诊断,其医疗费用按“紧急门诊”保险责任处理;如果该次医疗时间超过36小时的,将视为住院医疗,其住院费用按“紧急救援与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处理。

  (二)“紧急牙科门诊”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患突发性疾病而直接造成的牙病,救援机构将安排为其实施紧急治疗。

  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紧急牙科门诊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以该项责任的保险金额为限,且每次紧急牙科门诊费用低于人民币800元(含人民币800元)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本公司及救援机构不承担以下费用:与原牙病史有关的费用、非紧急或者事先预约的牙科诊治,以及安装托牙、假牙的牙科门诊费用。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患突发性疾病需要救援、医疗、行政方面的紧急援助的,本公司及救援机构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突发性疾病;

  (二)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三)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犯罪、非法活动、拒捕或斗殴行为造成的后果;

  (四)被保险人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滥用兴奋剂等由被保险人主观原因造成的后果;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或因避孕引起的所有问题,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除外;

  (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它医疗所致事故;

  (九)被保险人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的行为,及因未遵医嘱引起的任何后果;

  (十)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或精神分裂、先天性疾病(包括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性传播疾病、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十一)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疗养或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精神治疗、心理障碍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预防性治疗或疫苗注射;

  (十二)牙齿治疗、外科整形或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

  (十三)被保险人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购买残疾用具;

  (十四)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化学污染或恐怖行为;

  (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十六)未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事先同意的转运、救护和治疗所导致费用;

  (十七)被保险人参加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者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十八)被保险人从事特技表演、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

  (十九)被保险人从事任何使用绳索的登山运动、潜水(超过10米)、探险活动;

  (二十)参与专业性、竞赛性体育项目,或为竞赛性体育项目而进行的训练;

  (二十一)在(但不限于)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职业活动发生事故;

  (二十二)搜寻和营救行动造成的费用;

  (二十三)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可待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进行的非紧急治疗请求;

  (二十四)任何非紧急性住院或者已做住院安排,但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可以等到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后再进行的住院;

  (二十五)以下病症为既往症,本公司及救援机构不承担援助费用:痔疮、扁桃体切除术、高血压及心脑血管疾病(包括中风)、糖尿病、肿瘤、胃及十二指肠溃疡、胆囊炎、各种结石、器官移植、子宫内膜异位、颈椎病、美容、牙齿整形、补牙(但外伤造成的紧急修补除外)、慢性皮肤病。

  (二十六)被保险人住院后使用任何不被当地国家医疗机构认可有治疗价值的医疗或者护理手段以及产品而发生的费用;

  (二十七)任何慢性或者晚期肾功能衰竭,或者长期做透析的慢性或者晚期肾功能衰竭、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所产生的费用;

  (二十八)聘用特别看护或私家看护的费用;

  (二十九)非由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建议之医疗护理或治疗支出;

  (三十)需要隔离或检疫的传染性疾病;

  (三十一)无原始收据的费用;

  (三十二)在把被保险人转运到邻近国家的情况下,如果由于办理所需签证或者在取得该国家授权过程中出现延误;

  (三十三)本合同提供的服务在实施过程中因非救援机构原因而造成的损失,或者在服务当中因非救援机构延误造成的损失;

  (三十四)被保险人前往本合同第七条中列明的国家或地区的。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自本合同约定的生效日零时开始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保险期间超过九十日的,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将承担从被保险人出境之日起每次旅行不超过九十日的保险责任。如果保险单有特别说明:每次旅行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无九十天限制的,则按特别说明的期间承担保险责任。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二)本合同各项责任的保险费均按照约定的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确定。本合同的保险费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收费标准见附件。

  第六条  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发生所有符合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均应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时通知救援机构。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按照本合同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不接受任何非通过救援机构的索赔。

  第七条  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国家和地区

    被保险人前往下列国家和地区,本公司及救援机构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亚洲:阿富汗、伊拉克、科科斯群岛(Cocos Islands)、东帝汶、英属印度洋领地。

  (二)非洲:厄立特里亚(Eritrea)、卢旺达、索马里、西撒哈拉、圣赫勒拿岛。

  (三)大洋洲:美属萨摩亚群岛、布维岛(Bouvet Island)、圣诞岛、法属太平洋领地、赫德和麦克唐纳群岛(Heard and McDonald Islands)、基里巴斯、马歇尔群岛、麦克罗尼西亚、瑙鲁、尼乌亚岛、巴伯儿图阿普群岛、皮特肯群岛、南乔治亚和南桑威治、托客劳群岛、汤加、图瓦卢、美国本土外小岛屿(US Minor Outlying Islands)、瓦努阿图、沃利斯和富纳群岛。

  (四)南极洲

  第八条  其他一般条款

    任何保险责任下的最终决定将取决于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有权拒绝任何不利于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和安全的请求。

   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其继续旅行,将不安排其回国的转运。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时间或者其费用有不合理之处,则有权将被保险人的住院时间和费用限制在合理的、正常的、国际惯例的范围之内。

  第九条  被保险人的义务

  (一)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需要救援、医疗、行政方面的紧急救援时,被保险人、与其同行的家属或者旅伴应立即拨打指定的救援电话与救援机构联系。除非在异常紧急的情况下(即被保险人本人因健康状况须急救而无法与救援机构取得联系),被保险人均应在发生紧急救援时立即通知救援机构。只要被保险人意识清醒或者有陪同家属一同旅行,救援机构应在被保险人住院后的24小时以内得到通知。否则,一切发生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二)由救援机构支付费用的,被保险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内容。

  (三)未经救援机构事先同意,被保险人及其家属或者旅伴不得向第三方就本合同的保险责任项下的费用支付做出任何许诺或者承诺。

  (四)如救援机构同意并代被保险人先垫付了不属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任何费用,被保险人应在救援机构提出偿还要求之日起的30日内偿还垫付款。

  (五)既使本合同已生效,但被保险人的费用在事发时已由或者将由其他救援机构、国家救援计划所承担,或者被保险人同时持有任何其它保险单且此保险单可以承担被保险人因救援、医疗所支付的费用,被保险人在首次与救援机构联系时即应告知。

  (六)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救援机构取得被保险人身份证件、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及原因的证明材料、救援及医疗费用相关票据等证明和资料。

  第二部分 基本条款

  第十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十一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合同的受益人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第十三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若被保险人因签证被拒申请解除合同,应提供被保险人护照及签证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签证被拒的有效证明。

  (二)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无息退还已经交纳的保险费。

  (三)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四)如果被保险人不能遵守救援机构所决定的救援程序,救援机构将停止所有的救援与医疗服务,不承担任何由于不遵守救援机构的意见和没有征得救援机构同意而产生的费用。救援机构将发电报或者电传通知被保险人、与其同行的家属或者旅伴。若被保险人拒绝救援机构所建议的救护程序,本公司及救援机构将不承担因此而带来的任何后果。

  (五)若为从中获益而进行骗赔或者采取任何欺骗的手段,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另外,被保险人还应向救援机构偿还因此而获得的款项。

  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的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但是,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对被保险人所进行的任何救助均取决并服从于当地的法律、法规,而且不得超出被保险人被救援时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国际条约的范围。

  第三部分 名词释义

  第十五条  名词释义

  本合同所指下列名词特定含义如下:

  一、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

  二、中国境外: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但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台湾、香港或者澳门地区的,也按“中国境外旅行”处理。

  三、中国境外旅行期间:是指被保险人进入中国海关办理出境手续且登上离境交通工具起至被保险人乘交通工具返回中国境内且进入中国海关办理入境手续时止的期间。

  四、意外伤害事故: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五、突发性疾病: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前未曾接受治疗及诊断且在旅行途中突发的,必须立即在医院接受治疗方能避免损害身体健康的疾病。

  六、救援机构:将载明于保险单或其他凭证上。

  七、紧急情况: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者患突发性疾病所致无法防止且急需外来援助的严重情况。

  八、正常乘客:指被保险人于医疗转送回中国境内时,在正常的交通工具内,不需占用多于一个正常的座位,及不需要以担架作为辅助。

  九、艾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艾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十、搜寻和营救行动:指由国际搜救组织或各国政府有关搜救机构动用飞机、船舶、专门营救队伍和装备在陆上或海上搜寻和营救遇险人员的有组织的工作。

  十一、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已经过天数 / 保险期间天数)×(1-2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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