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邦家庭财产基本险附加出租人责任险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基本险附加出租人责任险
(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7]60号)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房屋内(包括被保险房屋专属的天台、庭院)因下列事故造成承租人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电气线路或电器设备漏电(必须具备漏电和短路保护装置);
(三)煤气泄漏、包括燃气用具原因造成的(燃气用具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四)建筑物主体结构遭破坏或者倒塌;
(五)出租房屋附属的安装物、搁置物、悬挂物、管道因意外事故倒塌、脱落、坠落、爆裂。
二、发生本合同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各分项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身故保险责任;
(二)导致承租人或第三者残疾的,按照条款附件中《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规定的比例赔偿;
(三)导致承租人或第三者的医疗费。
三、对被保险人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的因上述原因而实际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本条第(一)项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保险单中列明的赔偿限额为限。
第二条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三、核爆炸、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任何形式的污染;
五、地震、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六、被保险人或承租人未按规范改动管道、房屋结构或私自改动不允许改动的管道、房屋结构;
七、违章搭建的建筑或设施装置、危险建筑的倒塌;
八、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的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依法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不受此限;
九、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害赔偿;
十、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规定而有所补偿,或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包括社会医疗保险中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扣减部分)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的部分;
十一、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正本、保险单、索赔申请、事故原因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及医疗费用单据、户口注销证明、经本公司认可的和解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其他必要的有效单证材料。
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内容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二、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及其代表不得自行对受害人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责任。
三、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本公司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受害人、被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经本公司同意,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或仲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金额为准。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
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使第三者残疾的,本公司依照条款附件中《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规定的比例赔偿。
第四条 本条款与家庭财产基本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约定的事宜,适用家庭财产基本险条款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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