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市本级生育保险相关费用结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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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生育保险管理工作,根据[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冀政[2007]34号)和[邯郸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市政[2007]2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图)生育保险生育保险

二、本办法适用于自2007年12月份开始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职工。2008年及以后参保的单位,从2008年元月1日起,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时缴纳。

三、女职工享受产假、生育津贴期间,生育津贴标准按照女职工生育当月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不得低于我市当期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生育津贴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单位不再发工资。女职工按照政策生育、终止妊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在下列休假期内享受生育津贴(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除外)。
1 。 怀孕六个月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 难产增加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奖励晚育假45天; 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奖励30天。
2。 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怀孕不满两个月终止妊娠,产假20天; 满两个月不满四个月终止妊娠,产假30天; 满四个月不满六个月终止妊娠,产假45天。
3。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天;实施输卵管结扎的休息10天。

四、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的医疗费(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药费、流产手术费、住院费)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实行定额补贴, 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1.生育医疗费定额补贴标准为:顺产1200元,剖腹产2600元,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怀孕6个月以下2个月以上引产的600元,怀孕两个月流产的80元,异位妊娠术参照剖腹产标准执行,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补贴100元。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治疗医疗费或休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2.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补贴标准为:孕情检查(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后怀孕的)70元; 环情检查每例10元,每年检查2次;放置宫内节育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定额150元;取出宫内节育环50元;实施输卵管结扎手术的定额200元;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并发症的医疗费补贴标准另作规定。

五、女职工应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除外)。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终止妊娠(引产、流产)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先由个人现金垫付。不在定点医院生育、终止妊娠(引产、流产)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定额补贴,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六、因急诊不能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七日内由所在单位医保专管员将急诊诊断证明报市医保中心备案。

七、女职工在怀孕90日内应向所在单位提交生育卡(证),围产保健手册或诊断证明,由单位医保专管员到市医保中心备案。

八、女职工在住院前七日内,由单位医保专管员将其住院时间、定点医疗机构报市医保中心备案。
终止妊娠的女职工,应在终止妊娠前持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节育证明、终止妊娠诊断书,到医保中心备案。

九、女职工生育后一个月内,由单位医保专管员持计划生育部门发给的〔第一个孩子生育登记证〕或〔第二子女生育证〕、医院出具的出生证、产妇身份证、病历、医疗费收据、休假期内领取的〔独生子女证〕等,报市医保中心申领待遇。
女职工终止妊娠手术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一个月内,由单位医保专管员持医院诊断书、单位计生部门证明和单位驻地办事处计生部门证明、医疗费收据、病历等,报市医保中心申领待遇。

十、因长期在外地工作或配偶工作等原因,需要异地生育、终止妊娠或做计划生育手术的女职工,应于住院前七日内,由所在单位医保专管员将其所住医院、入院时间、医院报市医保中心备案。申领待遇与本办法第九条相同。

十一、参保单位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在农村务农、失业、待业等),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按照我市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补贴标准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男职工单位医保专管员持其配偶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配偶身份证、单位计生部门证明和单位驻地办事处计生部门证明、医院诊断书、医疗费收据、病历等,报市医保中心申领待遇。

十二、生育保险相关费用实行手工报销,报销后由单位医保专管员将所报费用发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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