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双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
标签: 泰康人寿双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
顶[0] 分享到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一、泰康人寿双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介绍
产品全称:泰康人寿双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类型:主险
险种类别:重大疾病保险
所属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0岁(出生满30天且出院)至55周岁(含)
缴费方式:趸缴、5、10、15、20、25、30年
保险期限:终身
二、泰康人寿双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特色
1.呵护生命,重疾无忧
提供终身的多达27种重大疾病保障,及时抵御多种重大疾病对家庭经济的打击。
2.双倍保障,关爱家庭
65岁前,不幸罹患重大疾病或不幸身故,可获双倍保险金额的赔付,高额的保险金可给健康医疗及家庭生活带来巨大的经济保障。
3.经济实惠,物超所值
通过较低的保费即可换取高额的重大疾病保障与人身风险保障。较以往的重大疾病保险,只需增加30%的费用即可获得比以往高出一倍的重大疾病保障与人身风险保障,真正实现保险制度的经济补偿作用。
4.缴费灵活,人性设计
根据个人收入及家庭经济状况,合理安排缴费期间,短可一次缴清,长则30年期缴,完美体现了保险产品对家庭的人性设计。
三、泰康人寿双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保障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若曾复效,则自保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初次确诊罹患保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投保人已缴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若曾复效,则自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至被保险人65周岁生效对应日初次确诊罹患保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倍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于65周岁生效对应日后初次确诊罹患保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若曾复效,则自保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缴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若曾复效,则自保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倍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若曾复效,则自保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至被保险人65周岁生效对应日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倍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65周岁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