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生附加天润防癌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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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责任

  一、癌症确诊保险金
  若本附加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癌症,且在确诊日起三十天后仍生存,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癌症确诊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二、原位癌确诊保险金
  若本附加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原位癌,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原位癌确诊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原位癌确诊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三、男性或女性特定癌症保险金
  若本附加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男性或女性特定癌症,且在确诊日起三十天后仍生存,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男性或女性特定癌症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男性或女性特定癌症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四、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本附加合同有效,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癌症,且经医生诊断必须入住医院接受治疗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千分之五乘以住院日数给付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同一次住院,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以九十天为限。
  保险期间内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以一千天为限。
  五、癌症住院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
  若本附加合同有效,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癌症,且经医生诊断必须入住医院在重症监护病房接受治疗,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千分之五乘以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日数给付癌症住院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癌症住院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以一百天为限。
  六、癌症住院前后门急诊保险金
  若本附加合同有效,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癌症,且经医生诊断必须入住医院接受治疗的,我们对其住院前二周内及出院后二周内因同一癌症在医院所进行的必要的门诊或急诊,每次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一给付癌症住院前后门急诊保险金。
  同一保险单年度,癌症住院前后门急诊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二次为限。
  七、癌症手术保险金
  若本附加合同有效,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癌症,且因该癌症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接受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手术治疗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手术保险金。
  同一保险单年度,癌症手术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二次为限。
  八、癌症放射线或化学治疗保险金
  若本附加合同有效,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癌症,且因该癌症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接受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放射线或化学治疗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癌症放射线或化学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癌症放射线或化学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十次为限。
  九、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
  若本附加合同有效,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癌症,且因该癌症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接受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实施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治疗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二次为限。
  十、豁免保险费
  若本附加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癌症,我们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癌症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后各期应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等待期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天。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意外事故间歇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日,视为同一次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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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附加险所涵盖的10项保险责任,能够基本覆盖被保险人首次罹患癌症所必须支付的治疗费用,以及对未来无力支付后期保费的担忧。不过,被保险人还是要关注一些获得保险金的必要条件,如保险事故发生都必须在保单生效或复效起90天之后,癌症、原位癌的罹患必须得到医院和保险公司的双重确认。作为一款纯保障型险种,防癌疾病保险的销售更需要向被保险人详述各项保险责任和保险金给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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