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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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收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重要民商事法律,是国家对保险企业、保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律。西方国家把保险法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保险法是指保险企业法和保险合同法等私法类法规;广义的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初包括狭义保险法外,还包括国家对保险事业管理监督法规和社会保险、劳动保险等公法法规。保险法的编制,有采取单行法规的,如英国、美国、德国、瑞士等;有把保险列入商法典的,如法国、比利时、西班牙、日本等;也有作为民法组成部分的,如匈牙利等国。保险法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种:

(1)保险契约法,也叫保险合同法,是构成保险法的核心内容;

(2)保险业法,又叫保险业监督法,是国家对保险业管理、监督的法律规范;

(3)保险特别法,是相对于保险合同法而言的,具体是指保险合同法以外,规范于民商法中特殊保险关系的法律和规范,如海商法中的海上保险法;

(4)社会保险法,是国家就社会保障所颁发的法令总称。

我国1995年6约30日通过的《保险法》,是建国以来的第一部保险基本法,采用了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集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为一体的立法体系,形成了一部较为完整、系统的保险法律。我国《保险法》共8章,分别为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济人、法律责任和附则,共计152条。《保险法》的颁布和实施,为规范各种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标志着我国保险法律体系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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