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法》
图书简介:
《海上保险法》内容为:我国《海商法》第216条第1款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根据约定的方式和范围,对被保险人因从事海上风险活动所遭受的海上损失负赔偿责任的合同。”两国的法律规定尽管在某些方面存在区别,但其中有一点是共同的,海上保险合同在现代法律中是具有赔偿性质的合同,这是区别于其他合同最显著的特征之一。
作者简介:
杨召南,法学硕士,上海海事大学法学教授,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长期从事海上保险法的教学和研究工作,著有《海事法》等著作。
徐国平,法学博士,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从事海上保险法和海上污染法的教学和研究工作。著有《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一书,并于《法学评诊》、《人民司法》等刊物上发表海上保险法和船舶污染法论文数篇。
李文湘,法学硕士,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海上保险法的教学与研究。参与编写《国际贸易私法学》一书,参与翻译《OMAY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酶著作,发表《论提单权利的行使对象》、《论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论海上保险中的保证制度》等论文。
图书目录:
第一章 海上保险合同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性质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成立
三、海上保险合同的修正
四、保险便条是合同条款的证明
五、海上保险合同的解释
六、海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七、保险标的
第二章 保险利益
一、保险利益的概念
二、保险利益的种类
三、保险利益与保险单的转让
四、判断保险利益的时间点
第三章 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最大诚实信用原则
三、披露义务
四、陈述义务
五、合同订立后的诚实信用原则
六、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救济措施
第四章 定期保险和航次保险合同
一、船舶定期保险合同
二、船舶航次保险合同
第五章 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
二、明示保证
三、默示保证
第六章 因果关系原则
一、近因的概念
二、“近因造成的”与“……引起的结果”
三、近因原则的应用
第七章 承保风险
一、海上风险
二、火灾和爆炸
三、由保险船舶外的人员实施的暴力盗窃
四、抛弃
五、海盗
六、疏忽责任险
七、碰撞责任险
八、一切险
第八章 除外风险
一、故意过错行为
二、迟延
三、不可避免的损失
四、固有缺陷和保险标的的性质
五、鼠害或虫害
六、核辐射
第九章 战争和罢工险
一、首要条款
二、战争险
三、罢工险
第十章 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和重复保险
一、保险价值、可保价值和保险金额的概念
二、定值保险单
三、不定值保险单
四、超额保险和不足额保险
五、重复保险
第十一章 全损
一、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
二、实际全损
三、推定全损
四、委付
第十二章 部分损失
一、单独海损
二、救助、共同海损和施救概述
三、救助费用
四、共同海损
五、施救费用
第十三章 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
一、海上风险造成损失的举证责任
二、船长、船员不法行为的举证责任
三、火灾损失的举证责任
第十四章 代位求偿权
一、代位求偿权成立的先决条件
二、代位请求赔偿权的权利范围
三、行使代位求偿权的程序问题
四、对第三人索赔的控制和指导
五、第三人在代位求偿诉讼中的抗辩
第十五章 第三人的权利
一、转让
二、第三人的权利
第十六章 保险辅助人
一、保险代理人
二、保险经纪人
三、保险公估人
第十七章 再保险
一、再保险概述
二、再保险合同
三、我国再保险实践与立法
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节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节录)
三、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MarineInsuranceAct,1906)
(附中文参考译文)
四、Institute Time Clauseses-Hulls(1995)
五、Institute Cargo Clauses(A)
六、Institute Cargo Clauses(B)
七、Institute Cargo Clauses(C)
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1986年)
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1981年)
十、中国人民银行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1996年)
十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05年)
附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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