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费自动垫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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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单,在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保单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这就被称为"保险费自动垫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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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自动垫交
保险费自动垫交
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时点为宽限期届满的次日。

发生垫交后,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发生保险责任时,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将先扣除垫交保险费及利息。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单,如果投保人没有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将给予投保人一个60天的宽限期,投保人在宽限期内交足其所应交纳的保险费,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投保人在60日的宽限期内仍未交付保险费,如果保单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时,保险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费自动垫交”是保险公司提供给客户的一项选择权益,其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地减少客户因非故意的失误导致保单失效,使其利益受损。因为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定,超过宽限期未交保费的被保险人如果想使保险单继续有效,就必须按照保单复效的程序,重新证明他们的可保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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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自动垫交
保险费自动垫交
不平等条约

以原中保人寿的主打险种————“鸿寿养老”保险条款为例,翻遍密密麻麻5大页的条款,对缴费未满两年便要求退保的情况只字未作约定。实际操作中内部规定,缴费未满两年的退保值为零,这与《保险法》第58条、第68条(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严重抵触。缴费满两年的退保办法,也只有“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这几个字。“现金价值”有多少,怎么计算,视附表中的“现金价值表”的具体规定而定。但投保人只有到签约交钱时才有可能得到这张“现金价值表”。而所有人身保险合同附表的最大特色,就是叫人看不懂,缺少附注说明,加上保险业务员的有意避而不谈,人们很难弄懂“现金价值”这句行话的意思。1999年6月以前的普遍情况是,保险业者甚至根本不将“现金价值表”给投保人———真正的糊弄人。

在央行多次下调利息后,所有旧的人身保险险种已停止销售,新的险种纷纷面世。新条款比老条款确实有所改进,如平安保险的人身保险合同都订立了较详细的退保条款(但对缴费未满两年情况下的退保手续费却没有“明码标价”,仍然不妥)。

该条款第7条有个“保险费自动垫交”款项甚是厉害:“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翻遍全文,竟找不到有关退保的规定。而根据这个“自动垫交”款项的规定,投保人退保成了永远不可能的事。

打个比方:某人以10年为期限,每年缴1万元的保费,缴了3年后,因生意破产,无力续缴,还急需钱用,他想退保多少还能退到一些钱。结果保险公司的人对他说,没有退保这回事!3年缴了3万元,你现金价值有1万元是不是?对不起,按“自动垫交”条款,你不交保费给我,逾期我就将你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保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到了第4年后,交不起钱了,那么,本合同效力中止,保险公司不用负任何保险责任了,投保人3万块钱归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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