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 |
概述编辑本段回目录
家庭自用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 |
构成:
纯保险费率:保险额损失率+稳定系数:(保险额损失率=保险赔款总额/总保险金额×1000‰)
附加费率:(保险业务经营的各项费用+适当的利润)/纯保险收入总额
基本原则编辑本段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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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充分性原则
指所收取的保险费足以支付保险金的赔付及合理的营业费用、税收和公司的预期利润,充分性原则的核心是保证保险人有足够的偿付能力。
2、公平性原则
指一方面保费收入必须与预期的支付相对称;另—方面被保险人所负担的保费应与其所获得的保险权利相一致,保费的多寡应与保险的种类、保险期限、保险金额、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等相对称,风险性质相同的被保险人应承担相同的保险费率,风险性质不同的被保险人,则应承担有差别的保险费率。
3、合理性原则
指保险费率应尽可能合理,不可因保险费率过高而使保险人获得超额利润。
4、稳定灵活原则
指保险费率应当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以保证保险公司的信誉;同时,也要随着风险的变化、保险责任的变化和市场需求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5、促进防损原则
指保险费率的制定有利于促进被保险人加强防灾防损,对防灾工作做得好的被保险人降低其费率;对无损或损失少的被保险人,实行优惠费率;而对防灾防损工作做得差的被保险人实行高费率或续保加费。
厘定方法编辑本段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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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观察法
观察法又被称为个别法或判断法,它就某一被保危险单独厘定出费率,在厘定费率的过程中保险人主要依据自己的判断。之所以采用观察法,是因为保险标的的数量太少,无法获得充足的统计资料来确定费率。
(二)分类法
分类法是指将性质相同的风险,分别归类,而对同一类各风险单位,根据它们共同的损失概率,订出相同的保险费率。在分类时应注意每类中所有各单位的风险性质是否相同,以及在适当的长期中,其损失经验是否一致,以保证费率的精确度。分类费率确定之后,经过一定时期,如与实际经验有所出入,则应进行调整,其调整公式为:
其中,M—调整因素,即保险费应调整的百分比;A—实际损失比率;E—预期损失比率;C—信赖因素。对于许多具体业务来说,费率的调整比费率的计算更重要。采用上面的公式来决定费率调整的百分比,关键在于确定信赖因素C的大小。信赖因素的大小,表示经验期间所取得的数据的可信赖程度。客观地确定信赖因素的大小,也是非寿险精算的内容之一。
(三)增减法
增减法是指在同一费率类别中,根据投保人的或投保标的的情况给以变动的费率。其变动或基于在保险期间的实际损失经验,或基于其预想的损失经验,或同时以两者为基础。增减法在实施中又有表定法、经验法、追溯法、折扣法等多种形式。
1、表定法
表定法以每一危险单位为计算依据,在基本费率的基础之上,参考标的物的显著危险因素来确定费率。表定法的优点在于:1)能够促进防灾防损。若被保险人的防灾防损意识不强,可能会面临较高的保险费率,为了改变这一状况,被保险人将主动减少有关危险因素。2)适用性较强。表定法可适用于任何大小的危险单位,而经验法和追溯法不能做到这一点。其缺点主要是使用该法成本太高,保险机构为了详细了解被保险人的情况,经常要文付大量营业费用。另外,该法只注重物质或有形的因素而忽视了人的因素,这是片面的。
2、经验法
方法是根据被保险人过去的损失记录,对按分类法计算的费率加以增减,但当年的保费率并不受当年经验的影响,而是以过去数年的平均损失,来修订未来年份的保险费率。经验法的理论基础是:凡能影响将来的危险因素,必已影响过去的投保人的经验。其计算公式如:
其中,M—保险费率调整的百分比,A—经验时期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E—被保险人适用某分类时的预期损失,C—信赖因素,T—趋势因素(考虑平均赔偿金额支出趋势及物价指数的变动)。经验法的优点是,在决定被保险人的保费时,已考虑到若干具体影响因素,而表定法只给出了物质因素,没有包括非物质因素。与表定法相比,经验法更能全面地顾及到影响危险的各项因素。经验法主要应用于汽车保险、公共责任保险、盗窃保险等。
3、追溯法
该法是依据保险期间的损失为基础来调整费率的。投保人起初以其他方法(如表定法或经验法)确定的费率购买保单,而在保险期届满后,再依照本法最后确定保费。如果实际损失大,缴付的保费就多;实际损失小,缴付的保费就少。追溯保险费的计算公式是
其中,RP—计算所得的追溯保险费;BP—基本保险费;L—实际损失金额,LCF—损失调整因子(其数值大于1);TM— 税收系数。基本保险费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用于支付与理赔有关的各种费用,一部分用于弥补超过最大保险费的损失额。基本保费经常为标准保险费的某一百分比。损失调整系数将随着损失变动而变动的费用考虑在内,税收系数则是一个将税收因素考虑在保费之内的数字。追溯法的计算方法不止一种,它视具体情况而定,追溯法计算复杂,其应用范围不广,仅局限于少数大规模投保人。
中国现状编辑本段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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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小平指出,目前资本市场是保险资金的重要投资渠道之一,投资在资本市场上的保险资金约占一半以上,因此资本市场的波动对投资型寿险产品尤其是固定收益型产品产生的影响很大。当前,中国寿险业发展已具相当规模,保险业可运用资金的95%是来源于寿险资金,但这部分资金的投资收益受制于国内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的成熟和规范程度。“目前资本市场仍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吴小平认为,目前实行保险费率市场化的外部市场环境还不具备。
当前,中国对保险业实行严格的费率管制,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产品、强制保险产品和新开发的寿险产品实行审批制,其他产品则实行备案制。正在尝试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只有车险这一险种,目前允许上调费率累计调整幅度不超过保监会批准基准费率的30%,下调费率累计调整幅度不超过保监会批准基准费率的20%。吴小平谈到,由于保险业是负债经营,因此保监会对保险市场采取了较严格的费率和偿付能力双重监管。
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调整保险公司保费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将人寿保险业务的保费预定利率上下限调整为年复利4%至6.5%;1999年,保监会颁布精算规定,对定价基础和方法作出更加详细的规范。按照此项规定,中国人寿保险产品定价必须采用《中国生命表》,预定利率不能超过2.5%。而预定利率以银行即期利率为参照系数,是寿险产品定价的基础之一。
2007年央行实施了九年来的首次加息,这使得寿险产品2.5%的预定利率面临考验。而一旦再次加息,现行的预定利率将低于存款利率。
吴小平认为,如果允许实行费率市场化,在加息预期下,预定利率势必高于现行的2.5%,这就要求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必须长期保持在2.5%以上。除了外部环境外,吴小平认为保险市场主体也不具备实行费率市场化的条件。如果实现费率市场化,将对保险公司对费率风险的把握和控制能力以及精算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
“不过对于费率市场化的问题可以作为课题进行研究。”吴小平表示。在目前预定利率暂不调整的情况下,吴小平建议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投连险、万能险和分红险等投资型产品,把获得的投资收益作为红利提供给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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