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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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意外伤害保险

(图)平安意外伤害保险平安意外伤害保险


也称平安意外险,特指指平安保险公司提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死亡、伤残或住院医疗等的保险赔偿;主要包括综合意外险、交通意外险和境外留学或工作保险。

平安意外伤害保险(2008)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意外伤害保险(2008)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合同生效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1.3投保对象
凡符合我们承保条件者均可投保本主险,本人投保后,可选择为其配偶(见7.1)及子女(见7.2)投保本主险。
 1.4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我们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
若我们审核同意,您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将延续有效。
如果我们不接受续保,我们会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保险金额须符合保险监管机关的相关规定。
 2.2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3),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造成本主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见表1)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见表2)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们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表1及表2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给付各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表1及表2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见7.4)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的,我们按第一款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造成本主险合同所附表1或表2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我们按第二款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2.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拒捕或自杀;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6)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见7.6)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7.7)、跳伞、攀岩(见7.8)、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见7.9)、摔跤、武术比赛(见7.10)、特技表演(见7.11)、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退还未满期净保费(见7.12)。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及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我们,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除另有约定外,配偶及子女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受益人为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除另有约定外,意外伤残保险金、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天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见7.13)导致的延迟除外。
 3.3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意外伤残保险金或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保单签发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资质评估结果为最高等级的司法鉴定机构根据本主险合同“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4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天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天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3.5保险金申请时效
受益人对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4.如何交纳保险费
 4.1保险费的交纳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按照基本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
 4.2宽限期
本主险合同一年期满(或续保期满)时,若我们同意续保,则自期满日的次日起60天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需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我们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5.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合同解除
您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天内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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