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快速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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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快速理赔

(图)快速理赔快速理赔

 

针对“投保易理赔难”的怪象,2009年2月28日修订的新保险法就有关理赔时间的首次分节点做出明确规定,这是我国保险法的一大重要突破。有媒体大致把这些规定简单地概括为1、3、10、30、60几个数字,有了这几个数字的撑腰,对于理赔速度的改进是大有可为的。

“1”代表着“一次性书面告知”。新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这在以往的保险法中并没做出明确规定,造成了保险公司三番两次以客户资料不齐全为借口,故意拖延理赔时间的现象。

“3”和“10”代表着保险公司如果明确认定属于理赔范围的,必须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认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要在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这避免了某些保险公司在允诺出险后,却迟迟不予支付赔款的现象。

“30”代表着保险公司在收到客户的索赔申请后,在30天内做出核定(另有约定的除外),并应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这意味着保险公司不能再以准备材料、正在审查为由无限推迟理赔时间。

“60”代表着保险公司自收到客户索赔申请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天内,无法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时,要遵循先行支付原则,也就是先将能够确定的数额支付,待确定最终理赔数额后,再进行相应差额支付。这意味着保险公司不能再像以往一样,以无法确定赔款数额,一再把理赔工作押后。

“保险业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引入我国市场,短短20多年来的发展有目共睹,其它国家则苦心经营了400多年,所以我国保险业在运行中的瑕疵是难以避免的。就好比我们的小孩儿犯错了,我们只能在实际中去告诉他该怎么做,让他在这过程中慢慢去领悟。”从业资格达到10年之久的某业内人士指出。

保险公司明修栈道 代赔机构暗度陈仓

对于保险公司为什么会出现拖延赔偿的行为,业内人士主要归结为两点:一是保险公司自身的盈利需要;二是外来因素所导致,比如代赔机制。

据悉,有某保险公司职员把所在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除了追讨应属于自己的利益外,更爆出保险公司拖赔现象为的是给公司拉长盈利时间。据该职员所陈述的,绝大多数保险公司都把资金存入银行作为保险公司的固定收入来源,由于保险公司使用的是大额协议存款,利率基本都在8%左右,所以当有客户需要出险时,保险公司总是以各种各样的借口拉长理赔的时间,毕竟能拖一天,就意味着能多产生一天的利率,而此期间保险公司是不会支付给客户任何利息的。

此外,某些保险公司顾及到公司上下的福利,让年底账目做得漂亮,会有意积压一部分案件。尤其是年底的时候,拖赔现象更是屡见不鲜。他们会把这些积压的案件压到第二年的一季度进行集中的处理,这当中以车险最为集中。

“其实有时候拖赔也并不是我们所乐意见到的,毕竟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我们也是受害者。”某保险经理说道。据了解,尤其是在处理车险的时候,由于为了方便客户,某些车厂或是4S店向车主提供一条龙服务,其中包括保险代赔服务。就是说被保险人不向修理单位直接支付修理费用,而是委托修理单位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索赔所得赔款冲减被保险人应交的修车款。这当中很多车厂或是4S店借此良机趁机揩油,故意扩大事实,施行“骗保”手段,这给保险公司的相关理赔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为了避免被“骗保”,保险公司就会花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去进行事实的勘察,也就造成了理赔时间的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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