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保险
房贷保险 |
房贷保险全称“个人住房抵押综合保险”或“个人抵押贷款房屋综合保险”,是购房者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为防范房贷风险要求贷款人必须购买的保险。此处所指“贷款”为商业银行贷款,不含公积金贷款部分。财险公司原有的房屋损失险,是对所保房屋提供保障,如果在还贷期间,因火灾、爆炸、暴雨、台风等原因造成抵押房屋的损失,以及为抢救房屋财产所需支付的合理施救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给予赔偿。
概述编辑本段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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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市场上的房贷险都含有新条款,增加了针对被保险人的还贷保证责任,规定还款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伤害事故导致死亡或伤残,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借款合同上约定的还贷责任,保险公司将按规定的比例承担银行贷款余额的全部或部分还款。同时,在合同中列出了死亡和不同伤残等级相应的偿付比例。上海市场上目前的房贷保险主要以“上海个人住房抵押综合保险”为主,包括了财产责任险和还贷责任险。
还贷责任险这种类似普通人身意外险、又在费率上有所优惠的保障险种,对于那些以房产为最大资产、且又没有足额人身保障安排的人群来说,不失为一种聪明的选择。按照贷款多少安排好房贷险,就不会因为自身遭遇各种意外伤害失去还贷能力,而导致所购房产因还不了贷款而被银行收回。
上海的一些银行已经不再强制要求贷款客户购买房贷险,不过从实际支付的费率来看,对于准备买房的人而言,房贷险对于意外保险或者定期寿险而言,可以起到巧妙的替代作用。
房贷险的投保时机,是商业银行已经和借款人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只差房贷险就可放款的时候。
内容编辑本段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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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财险公司和一些寿险公司已经开办的还贷保证保险,这类保险对贷款人在贷款期间内产生的意外提供保障。
三是寿险公司开发的带有还贷性质的两全型保险。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贷款年期和贷款总额选择相应的保障期限和保额,随着贷款金额的减少,保额也逐年递减,使风险与保障充分匹配,更合理地分配每一分保费。保障期内,被保险人一旦发生身故或全残,其家人即可获得相应的赔偿,用以偿还剩余贷款。
作用编辑本段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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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5年10月中国工商银行率先取消强制房贷保险后,以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申请个人贷款的人士,可以自主选择所抵押房产购买保险事宜,房贷险不再是获得贷款的必要条件。但是房贷保险的作用却是不可忽视的。
1、提供基本的风险保障
房贷保险主要承保房屋损失,包括由于火灾、爆炸,暴风、暴雨、台风、洪水、雷击、泥石流、雪灾、雹灾、冰凌、龙卷风、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坍陷,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及外来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倒塌等原因造成的房屋直接损失,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丧失还款能力,保险公司代还
房贷保险将保障延伸到人,当保险人因意外伤亡丧失还款能力的时候,保险公司负责向银行偿还剩余贷款,这样就避免了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后给家庭留下偿还压力。特别是有些房屋贷款者就是家庭主要收入来源提供者,一旦遭遇不测,没有房贷保险会给家庭造成很大的经济负担。
相关规定编辑本段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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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损失和费用支出,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①火灾、爆炸、水管爆炸;
②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流石、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降;
③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以及外界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④在发生上述灾害或事故中,为防止其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⑤以及为减少损失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2、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①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
②核子辐射或各种污染;
③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④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⑤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等内在的原因以及自然磨损,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所引起的费用。
3、保证期限:自投保次日(一般从入住之日)12时起到保单约定的终止之日12时止。
4、财产保险费计算:保险费=保险金额(即所购房款)×0.56%×保险期限。
退保编辑本段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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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险很多是按照贷款金额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的还贷责任仅限于客户欠银行的本金余额,这个余额随着客户不断还款而逐年减少,因而保险公司承担的还贷保险责任也是逐年减少的。客户缴的保费,分摊在前面年限的要高些,越往后越低,这符合“风险与保费对等”的保险原则。所以退保时不是简单按照保险时间平均计算应退还的保险费用。
投保时间越长,费率越低,即分摊到每年的保费越少。而客户提前退保时,实际承保时间比原保单的保险时间要大大缩短,那么实际应该收取的保费需按照较短年限的费率表计算,这与银行的定期存折提前取款,需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是一个道理,这样,在退保时,原费率再次提高了。
退保时,按照保单约定,保险公司一般会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作为客户违约的费用,这也造成退保费进一步减少。
注意事项编辑本段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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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保险合同规定,保险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保险责任知购房合同约定交房之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对此,有关专家指出,保险责任的实际承担期限,其实短于合同规定的保险期限。目前人们贷款所购的大多是期房,贷款发放日和实际交房日有一段时间差,人们一般是先贷款、后交房。而保险费是从贷款开始之日起开始计收,可合同中规定:保险责任自购房合同约定交房之日起开始承担。在贷款发放日至交房日这段空白期,保险公司没有承担任何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明显短于贷款期限。
2、保费收费方式
有的保险公司在合同中规定保险费“按年收取”,但实际操作中,往往一次性收取。对此专家认为:它无偿占用了购房者几十年的利息收入,加重了购房者的经济负担。保险公司对此种方式的解释是,如果逐年收取保费,不但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要承担购房者不缴纳续期保费的风险。很多寿险产品,保险期限长达几十年,保费却按年、按季,甚至按月收取。此外,即便购房者不能按期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完全可以解除保险合,不承担保险责任。
3、谁是合同受益人
抵押住房贷款保险合同通常规定,银行是第一受益人。对此,广大购房者很不理解:明明是自己花钱买房,自己却不是受益人。银行完全没有必要“冒天下之大不韪”,要求作为合同的第一受益人,受益人应该是购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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