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水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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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洪水灾害实行的保险。为配合洪泛区管理,限制洪泛区不合理开发,减少洪灾社会影响,对居住在洪泛区的居民、 社团、 企业、事业等单位实行的一种保险制度。它属于防洪非工程措施之一。一般有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两种形式,后者更有利于限制洪泛区的不合理开发。凡参加洪水保险者,按规定保险费率定期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将保险金集中起来,建立保险基金。当投保单位或个人的财产遭受洪水淹没损失后,保险机构按保险条例进行赔偿。实施洪水保险的主要目的是:①通过对不同风险度区域收取不同费率,对新开发者课以高费率,以限制在洪泛区的不合理开发。②洪灾后受灾者能得到赔偿,有利于加速恢复正常的生活和生产,并可减少国家对洪灾的救济经费,从而可减小洪灾对社会的影响。
  开展洪水保险工作之前应:①绘制洪泛区各种频率洪水的淹没图,以确定洪水风险度;②制定各区的洪水保险费率和保险条例;③开展宣传,发动公众参加保险。
  美国是实行洪水保险较早的国家。195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洪水保险法》,1968年通过《国家洪水保险法》,1969年通过《应急洪水保险法》,此后,还在其他法案有关条款中予以修正补充,并逐步从自愿保险转向强制保险。强制保险政策实施后,对推动全国洪水保险起到一定作用。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等国家也已开始实施洪水保险。1949年中国建立了保险公司,由国家统一经营保险事业,在企业财产和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中规定:对暴雨、 洪水、 海啸、冰凌、泥石流等所造成的灾害负赔偿责任,并在全国一些地区推行。这对受灾后安定居民生活,恢复正常生产,减少国家救济费用等,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作为防洪非工程措施的洪水保险,80年代才在淮河中下游开始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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