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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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Overseas Investment Insurance System/Overseas Investment Insurance Scheme)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又称为“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保护本国海外私人直接投资的国内法制度,它通过政府设立保险机构的方式,对海外投资者在东道国面临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转移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并使得投资者母国避开了东道国对投资的管辖权,将海外投资保险问题提升到国际法层次,使自己对本国海外投资者的保护处于主动地位,有利于保护本国的海外投资,鼓励投资者的积极性。

概述编辑本段回目录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海外投资
海外投资
在国际条文中,多数国家都用“海外投资保证”(Investment Guaranty)一词来替代“海外投资保险”。从大体上讲,他们是一致的,但从严格法律意义上讲,现在各国所实行的投资保证实质上就是投资保险。两者相比,投资保证对所受损失进行全部赔偿,而投资保险只按投资的一定比例并基于一定条件进行补偿;而且投资保险不承保商业风险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世界各资本输出国的通行制度。自美国1948年在实施马歇尔计划过程中创设这一制度以来,日本法国德国挪威丹麦澳大利亚荷兰加拿大瑞士比利时英国等国家也先后实行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仅发达国家如此,发展中国家与地区也于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为本国本地区的海外投资者提供政治保险。我国自1979年以来海外直接投资在企业数量和投资规模上都取得了长足发展。尤其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日益增多,但发展中国家出现政治风险的可能性远比发达国家要大,我国为了进一步鼓励海外投资,就需要依据现实国情建立可行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

特征编辑本段回目录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一种政府保证,它具有与一般民间保险显然不同的特征:

1、海外投资保险是由政府机构公营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投资为目的。

2、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而且被保险的私人直接投资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

3、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如征用险外汇险战争险等,不包括一般商业风险。

4、海外投资保险的任务,不单是像民间保险那样在于进行事后补偿,而更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这一任务通常是结合两国间投资保证协定来完成的。

保险人编辑本段回目录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依据各国立法与实践,负责实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有政府机构、政府公司或公营公司等。

1、政府公司作为保险人
有的国家由政府公司承保海外投资政治风险,如美国的“ 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该公司兼有公、私两重性质。之所以采取此种体制,是因为作为公司法人,它可使投资纠纷非政治化。海外私人投资公司通常可以充当外国政府与美国商行之间的桥梁,使政治性问题,取得商业性解决。另一方面,由于政治风险保险风险过大,私人保险公司不愿意承保这种业务,因此,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必须由政府经营。

2、政府机构作为保险人
有的国家由政府机构承保海外投资政治风险,如日本是由通商产业省贸易局承办投资保险业务的,该局是一个政府机构,但在财政上具有独立性,其宗旨是担保国际贸易和其他对外交易中其他普通保险者所不能承保的风险,以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该局所承担的保险业务,除海外投资保险外,还有其他多种风险,如普通出口保险出口收入险出口票据风险出口证券保险外汇风险保险等等。

3、政府与国营公司共同实施保险业务
有的国家由政府与国营公司共同负责承保海外投资政治风险,如德国是由两家国营公司经营海外投资保险业务,这两家公司是德国信托与监察公司和黑姆斯信用保险公司。这两家公司受联邦政府的委托和授权代表联邦政府发表和接受一切有关投资担保的声明,进行为达成这一目标的一切活动。

不过,德国信托与监察公司和黑姆斯信用保险公司只负责执行投资保证业务,而主管审查与批准保险的机关为经济部、财政部及外交部代表所组成的有决议权的委员会及会计审核院和联邦银行代表的咨询委员会,主要审查该投资项目是否值得鼓励,以及对加强德国同发展中国家经济关系有无积极贡献。实际上只有财政部批准,才能承担保险责任。因此,联邦政府法定保险人,执行则由两个国营公司负责。

范围编辑本段回目录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根据各国的立法和实践,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是政治风险而非商业风险,即指与东道国政治。社会、法律有关的人为风险;它通常包括外汇险、征用险和战争险等三种风险。

(1)外汇险。又称不能自由兑换本国货币汇出的风险,是指由于东道国实行外汇管制或停止外汇,使外国投资者在该国投资所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收益、或本金的回收金、或其代价等,不能兑换为本国货币汇回本国;它包括禁兑险和转移险。根据美国、日本和德国的法律规定,外汇险的发生有多种原因。如东道国实行外汇管制、停业或限制外汇;或由于其他突发事变,诸如革命、战争、内乱,致使无法在一定期间内进行外汇业务等。不过,美国。日本、德国的法律规定也有所不同:美国只承认禁兑险;而日本。德国承保的外汇险内容,既包括不能自由兑换的禁兑险,又包括不能自由转移的转移险

(2)征用险。即指外国投资的企业及其资本由于东道国实行国有化、征用或没收.致使全部或一部分归于丧失者。对此,美国、日本,德国的法律规定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其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认为征用包括直接征用和间接征用。直接征用一般指直接剥夺财产所有权,而间接征用一般是指对财产所有权拥有者在合理时间内不能使用、占有和处置该财产;它们还认为征用的对象一般包括投资者的投资和贷款,以及投资的利润和贷款的利息股份公司债等。其不同之处在于,美国把契约权也列为征用对象;而依日本法律,在合营企业被国有化时,日本海外投资者所持有的股份被强制转让者也属征用。

(3)战争险。是指由于战争、革命、内乱及暴动等所致投资财产的损失。对此,美国、日本、德国都把战争险只限于个人或集团,主要是为了实现某种政治目的而采取破坏活动所造成的损失,不包括一般的劳资纠纷、经济矛盾所引起的骚乱冲突风险。所不同的是,美国法律规定,因战争险所受的损失仅限于投资财产的有形资产的损失,而证券,档案文件、债券等的损失,则不在保险之列,且损失只限于投资者所受的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而日本和德国的法律却规定,因战争险所受的损失既包括投资财产的有形资产的损失,又包括矿业权工业产权债权等无形资产的权益因外国政府的侵害所受的损失。至于战争险所致的损失是否只限于直接损失,而不包括间接损失,亦或两者都包括日本,德国法律无明文规定。

所以,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的保险范围也应是政治风险而非商业风险,具体说来包括外汇险、征用险和战争险。在任何情况下,不包括货币的贬值或降定值,也不包括为受保人所认可或归于受保人东道国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以及担保合同订立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东道国政府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对于上述政治风险,海外投资者可一并投保,也可分别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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