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科手术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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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科手术保险
准分子激光手术治疗近视,术后如果出现度数反弹,可从保险公司获得赔付。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自2007年元旦起推出“眼科手术安全意外伤害保险眼科手术安全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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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个人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被保险人:凡年龄为 18 周岁(含 18 周岁,下同)至 55 周岁,在经卫生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可实施 LASIK 及 LASEK 手术的医疗机构进行 LASIK 或 LASEK 手术的个人,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接受 LASIK 或 LASEK 手术,因手术意外而导致手术眼睛(以下简称术眼)失明,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全数,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接受 LASIK 或 LASEK 手术,因手术意外而导致术眼眼球摘除,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全数,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接受 LASIK 手术,保险人按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1 、手术后第 90 日术眼近视或散光度数较术前增加大于或等于 1.00D ,同时角膜中央区明显浑浊 ( 角膜浑浊 Ⅲ 级及 Ⅲ 级以上 ) 但未失明,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 40 %;
2 、手术后第 90 日术眼远视或散光度数的绝对值较术前增加大于或等于 6.00D ,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 40 %;
3 、手术后第 90 日术眼远视或散光度数的绝对值较术前增加大于或等于 3.00D 但小于 6.00D ,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 25 %;
4 、手术后第 90 日术眼近视散光度数无改善或术后术眼近视散光程度较术前增加大于 1.00D ,且增效手术后无改善,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 25 %。
四、被保险人接受 LASEK 手术,保险人按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1 、手术后第 180 日术眼手术区产生角膜浑浊导致屈光回缩至术前水平或屈光度数较术前有所增加,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 40 %;
2 、手术后第 180 日术眼近视手术散光度较术前增加大于或等于 1.00D ,同时角膜中央区明显浑浊 ( 角膜浑浊 Ⅲ 级及 Ⅲ 级以上 ) 但未失明,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 25 %;
3 、术后术眼近视手术散光度无改善或术后术眼近视手术散光度较术前增加大于 1.00D ,且增效手术后无改善 , 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 25 %。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 、被保险人术前所患疾病而影响手术效果;
2 、被保险人手术过程中不与医务人员合作或不遵守医嘱造成手术后效果不良或手术失败;
3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4 、手术医院未严格遵守 LASIK 或 LASEK 手术适应症的要求,擅自扩大 LASIK 或 LASEK 手术适应症而引发的术后并发症;
5 、手术医院医疗、设备本身缺陷造成的手术效果不良或手术失败;
6 、不符合上述保险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按份计算,每一被保险人每次手术每只眼睛最多投保 2 份本保险。每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
二、本保险每份保险费为人民币 50 元。
三、投保人应一次性缴纳全部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自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并且医生施行手术之时起,至 LASIK 手术后 90 日, LASEK 手术后 180 日止。
第十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人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一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予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一经成立,投保人不得中途申请退保。
第十三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释义
保 险 人:指太平保险有险公司。
保险金额: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未满期保险费:是指扣除手续费后的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 ×70 % × ( 1 - n/m ),其中 n 为本合同已生效天数, m 为本合同保险期间的天数。
术眼手术区:指术眼角膜。
LASIK :准分子激光原位角膜磨镶术。
LASEK :准分子激光角膜上皮磨镶术。
1.00D : D 指屈光度, 1.00D 即指 100 度。
近视度数、远视度数、散光度数:以散瞳后的检影检查为标准,非电脑验光。
LASIK 或 LASEK 手术适应症:以《全国医用设备(准分子激光)使用人员上岗考试指南》(陆文秀主编)之要求为标准。
增效手术无改善:视力变化超出视力表两行以下(不含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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