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费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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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县或城区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在财务上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五、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
六、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教养院、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
七、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
八、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
九、国家正式核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含军事院校)计划内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不含委托培养、自费、干部专修科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以及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
十、享受公费医疗的科研单位招收的研究生。
十一、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招收的在编制的合同制干部、工人(不含劳保福利实行统筹办法的合同制工人)。
十二、中央和国务院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其他人员。
根据《2009-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将取消大学生公费医疗的待遇。
医疗接轨编辑本段回目录
从1998年起,在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后,除中央直属机构、广东省直机关单位及极少数省级机关外,全国其他省份的公费医疗制度已陆续完成了与城镇职工医疗的接轨。
国发〔1998〕44号文要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额外再享受一份医疗补助政策。
此外,44号文允许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其医疗费用按公费医疗政策下的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退休人员被要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改革试点编辑本段回目录
参考资料编辑本段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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