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库存商品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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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网络上开设电子商辅的个人商家,适用于本特别约定。

  一、保险责任约定

    保险财产在保险单列明的地址由对应的《家庭财产基本险》中列明的保险责任的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同时对于发生本约定条款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二、保险标的范围约定

    用于网络销售及经营的存货。但不包括以下物品: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字画、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纪念物品、虚拟点卡、所有性质的充值卡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家畜、花草、树木、宠物;

  (三)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四)用于生产的原材料等财产;

  (五)替他人代管、保管或使用的财产;

  (六)其他不属于商家本身网上经营的财产。

  三、其它未明确事宜,按都邦保险家庭财产基本险保险条款(保监会备案号:都邦[2009]10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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