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邦家庭财产基本险附加现金、金银珠宝盗抢损失险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基本险附加现金、金银珠宝盗抢损失险
(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7]44号)
凡投保家庭财产基本险,且附加盗抢损失险保险金额超过10000元人民币(含10000元)的投保人,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单中列明的现金、金银珠宝,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时,由于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持械抢劫,有明显现场痕迹并经公安部门确认的盗窃、抢劫所致的直接损失,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现金、金银珠宝仍未查获的,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保险现金、金银珠宝因窗外钩物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门窗未有明显撬窃痕迹遭受盗抢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雇用人员或寄宿人盗抢或者纵容、与他人合谋盗抢而造成保险现金、金银珠宝的损失;
(四)保险现金、金银珠宝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十五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五)发生现金、金银珠宝盗抢损失时,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部分。
第三条 保险金额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最高为10000元。
第四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200元。赔偿处理方式同盗抢损失险。
第五条 本条款与家庭财产基本保险及盗抢损失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约定的事宜,适用家庭财产基本保险及盗抢损失险条款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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