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行无忧”自行车运动专项保险(运动型)条款
一、保险合同组成
本保险合同由电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二、投保范围
被保险人:年龄在16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的业余自行车户外运动爱好者,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遭遇的下列四类风险承担责任:
A类:被保险人骑自行车进行健身休闲与骑游活动期间,以及为完成骑行活动而换乘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残疾及支出的医疗费。
B类:被保险人骑自行车在国内进行多天或长距离的旅行活动期间,以及为完成骑行活动而换乘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残疾及支出的医疗费。
C类:被保险人在进行自行车业余公路赛、业余山地赛活动期间,以及为完成骑行活动而换乘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残疾及支出的合理的医疗费。
D类:被保险人在进行自行车攀爬、高难度山地越野、高山速降等高风险自行车运动活动期间,以及为完成骑行活动而换乘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残疾及支出的合理的医疗费。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以上四类风险的,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3、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事故进行治疗,当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付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300元时,本公司就其超过部分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本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以不超过其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四、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支出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4、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心理治疗、装配假牙、假眼、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5、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6、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7、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
8、被保险人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疗养或康复治疗;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11、被保险人违背医嘱或为了接受治疗而旅行;
12、被保险人不服从旅游区管理规定。
(二)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3、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5、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6、被保险人日常工作及上下班期间。
五、特别说明
1、本保险所指骑行活动期间为被保险人从出发地开始至骑行活动结束回到出发地的这一时间段,此时间段内被保险人处于非骑行状态中或者换乘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而遭受的意外伤害属于保险责任。
2、如投保全年保障,每次骑行的最长承保期间为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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