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亚附加旅行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条款
美亚附加旅行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美亚附加旅行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英文全称为Individual Travel Accidental Medical Reimbursement Rider。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且自发生事故之日起九十天内进行必要治疗,本公司按其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补偿金予被保险人。但若任何被保险人于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事故,且其返回境内后需接受治疗,则其于境内发生的上述医药费用,本公司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为限给付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项下的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实际的医药费用以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处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药费、X 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费用。
若被保险人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或依任何医疗保险取得补偿,本公司仅给付剩余的部分。
本公司在赔偿上述的医药费用时,适用保险单所载之免赔额(如有),本公司对小于免赔额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导致的医药费用,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2)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
(3) 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4) 先天性畸形。
(5) 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性传播疾病。
(6)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7) 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8)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9) 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10) 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第五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被保险人支出医药费用后,应向本公司递交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连同保险合同及本公司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于自治疗结束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
(1)完整的门、急诊病历或出院小结;
(2) 医院所签发的医药费原始收据;
(3)本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当赔付金额未达实际支出医药费用的全额时,索赔申请人可书面向本公司申请发还收据原件。本公司在加盖印戳并注明已赔付金额后发还收据原件。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请求权,自相关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七条 释义
一、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是指:
(1)由医生或医院根据被保险人伤害情况,决定收取的必要的医疗和医药费用;
(2)即使无本保险赔偿情况下被保险人仍需支出的同样费用。
二、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境外:是指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台湾省、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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