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标签: 旅游

顶[0]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年满3 周岁至75 周岁,身体健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旅行者,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后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比例表内所对应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旅游过中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以内所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100 元以后按9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并接受治疗,本公司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累计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若因意外伤害所致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规定而有所补偿,或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包括社会医疗保险中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扣减部分)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本公司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于中国境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各项医疗费用均参照国内其他医疗机构同等诊疗标准进行给付;但必须提供当地使领馆或法律上认可的机构出具的保险事故性质确认文件。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客运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此外,对于社会医疗保险(含公费和劳保)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期间为准,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前述“保险单上载明的期间”以保险单签发地的时间为准。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费依保险期间计收,具体标准见附表。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被保险人资格被取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被保险人资格被取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意外残疾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一)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二)受益人身份证明;

  (三)法律上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四)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五)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六)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一)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二)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残疾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三、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因突发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进行治疗,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若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二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三条 释义

  一、旅游:指因旅游、洽谈公务、探亲等必须离开被保险人所在地的行为。

  二、本公司:指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三、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四、本公司指定或认可医院 :本公司认可的二级以上医院或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共同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五、艾滋病: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的简称,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若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获得性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此人已受到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获得性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的简称。

  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七、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或作业。

  八、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九、武术比赛:是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十、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者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十一、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十二、医疗事故:按照国务院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0

收藏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