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基本险附加家庭雇主责任险

标签: 家庭财险

顶[0]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基本险附加家庭雇主责任险

  (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7]59号)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因从事被保险人的家务工作遭受意外,所致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在各分项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身故保险责任;

  (二)导致家政服务人员残疾的,按照条款附件中《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规定的比例赔偿;

  (三)导致家政服务人员的医疗费。

  二、对被保险人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的因上述原因而实际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本条第(一)项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保险单中列明的赔偿限额为限。

  第二条  责任免除

  除了家庭财产基本险条款列明的责任免除以外,在下列情况下发生或因下列原因导致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赔偿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三、核反应、核污染和放射性污染;

  四、 家政服务人员为被保险人生产或经营性质的工作提供服务导致的人身伤亡;

  五、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在精神错乱、智障状态下所造成的家政人员人身伤亡;

  六、家政服务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此而实施内外科手术所致人身伤亡;

  七、家政服务人员自残、自杀、从事违法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

  八、家政服务人员因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人身伤亡;

  九、被保险人与家政人员或者雇佣机构订立的合同项下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十、家政人员使用各种机动车、船及飞行器导致的人身伤亡;

  十一、罚款、罚息及惩罚性赔偿;

  十二、任何精神损害赔偿;

  十三、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规定而有所补偿,或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包括社会医疗保险中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扣减部分)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的部分;

  十四、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保险单、索赔申请、事故原因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及医疗费用单据、户口注销证明、经本公司认可的和解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其他必要的有效单证材料。

  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内容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二、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及其代表不得自行对受害人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责任。

  三、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本公司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受害人、被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经本公司同意,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或仲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金额为准。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

  第四条  本条款与家庭财产基本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约定的事宜,适用家庭财产基本险条款的约定。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都邦个人人身意外伤害残疾保险条款 下一篇旅行延误保险条款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0

收藏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