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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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保险人对雇主依照法律或雇佣合同对受雇员工因工作遭受伤害或死亡应承担经济责任的保险。劳工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多以法定形式实施,20世纪西方主要发达国家意外事故和职业伤害事故频繁发生,迫使广大工人为争取一定的生活福利权利而斗争,斗争的结果之一,是争取到通过立法规定雇主对其雇员在受雇期间,因意外或职业病而造成人身伤亡或死亡时,应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在具体实施中各国的标准虽有所不同,但各国劳工法均规定雇主的责任为绝对责任,即对雇员的人身伤害,雇主不论有无疏忽或过失均应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如果雇员的人身伤害是雇主的疏忽所致,雇主还应承担根据民法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但这应在保险人赔付之前雇员或其家属已提出起诉,并证明雇主有过失。雇主责任险是逐年投保,保费按工资总数及规定的不同工种的费率计算,并打入企业生产成本。在当今社会,一方面,投保雇主责任保险是雇主应尽的法律义务;另一方面,雇主通过缴纳固定的保险费,将雇员遭受意外伤害时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避免了可能产生的经济纠纷,有助于企业的经济核算,从而也保障了雇主的利益。
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立法的协调发展
回顾国外职业伤害补偿的立法历程,可以发现其走过的是一条屡经修正、不断发展的道路,期间包含有雇主责任保险法与工伤保险法的协调发展问题。
一方面,工伤自负理论、共有过失理论和职业风险理论显示了雇员在工伤事故中获得赔偿的法律处理原则的客观发展过程:契约责任——过错责任——绝对责任。在契约责任阶段,强调的是在处理工伤责任事故时,以被雇佣方与雇佣方存在着直接的契约或合同关系为条件和依据;在过错责任阶段,强调的是在工伤事故中只有当雇主对雇员的伤害负有故意或过失责任时,雇主才承担法律规定的经济赔偿义务;而在绝对责任阶段,强调的则是只要雇员不是自己的故意行为所致的伤害,均可以从雇主方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在举证方面,法律责任处理原则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维护雇员利益呼声的日益高涨,由有利于雇主方 (受伤害的雇员负举证之责)逐步转向为有利于雇员方(雇主负举证之责)。
另一方面,在责任事故的处理过程中,法院的判决通常首先是认定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工伤保险责任事故认定的原则就是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原则;其实行的是谁损害谁赔偿、损害多少赔偿多少,而不论行为人是否出于故意或过失,也不论行为人是否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而这些与雇主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是有区别的,其中可能只有部分或全部属于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也可能不属于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因为,对于雇主的故意行为或严重过失行为导致的工伤事故,雇主责任保险承保人往往不予赔偿。但根据合同双方预先约定,雇主责任保险也可以超出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如将部分无过错责任纳入赔偿责任范围。因此,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并不总是与雇主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一致。在判决中,如果起诉方首先提出判定雇主责任保险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也可以因这种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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