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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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家庭(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保证城镇居民“小病及时治疗,慢病及时防治,大病及时救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居民身体健康,市政府出台了《宁波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甬政发〔2007〕73号)文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这项制度的实施标志着我市在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上,已覆盖到全体城镇居民。现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制度原则
---广覆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外的市区城镇居民、外地户籍在市区各类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学生均纳入了参保范围。
---基本保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
---多方筹资。居民医疗保险费实行个人缴纳和政府补助相结合。
---属地管理。按居民户籍和学校所在地由各区负责管理,市区范围内政策统一、支付结算办法统一。
二、适用范围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适用于鄞州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行政区域范围和大榭开发区、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三、覆盖对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分为两大类:
第一大类:限市区非农户籍人员,其中又分为3类群体:
1、男60周岁(含)、女50周岁(含)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办法》中称为“老年居民”;
2、女18周岁至50周岁、男18周岁至60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办法》中称为“非从业人员”;
3、婴幼儿及18周岁(含)以下未入学的其他未成年人,在《办法》中称为“未成年人”;
第二大类:在市区范围内各类全日制高校、中专、技校、中小学等各类学校在册就读的学生,不限定市区户籍,在《办法》中称为“学生”。
说明:
1、上述各类人员中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由个人自愿选择是否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2、18周岁(含)以下市区非农户籍未成年人在外地就读、外地寄养的,按第一大类第3类群体参加居民医疗保险;18周岁以上市区非农户籍人员在外地就读的,按第一大类第2类群体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3、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子女医疗统筹的人员,暂不按本办法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4、居民医疗保险分二个阶段组织实施,第一阶段,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婴幼儿等未成年人自今年的11月起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明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第二阶段办理各类学校学生的参保手续,具体时间另定。
四、参保缴费
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各类人员(新生儿除外)均按年度一次性办理参保缴费,居民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和婴幼儿等未成年人,在今年的11月1日至11月30日(工作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救助站(乡镇劳动服务站)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明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以后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20日(工作时间内)为参保缴费期,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
新生儿可在出生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按年度标准缴费,缴费次月起享受待遇。
居民参保后在待遇享受期内因死亡、户籍迁往外地或参加其它社会医疗保险等原因不再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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