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人寿附加真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9
一、太平人寿附加真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9产品介绍
产品全称:太平人寿附加真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9
产品类型:主险
险种类别:重大疾病保险
所属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出生满60天至65周岁
缴费方式:趸缴,10年,15年,20年,30年,至55岁,至60岁,
保险期限:至100周岁
二、太平人寿附加真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9保障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附加合同第十五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随之扣除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五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内(包括第90天),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2.生命关爱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四条所定义的终末期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随之扣除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四条所定义的终末期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内(包括第90天),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五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第十四条所定义的终末期疾病时的年龄未满4周岁,则保险金额为下表中规定的金额:
被保险人年龄 | 保险金额(占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比) |
不足1周岁 | 20% |
满1周岁但未满2周岁 | 40% |
满2周岁但未满3周岁 | 60% |
满3周岁但未满4周岁 | 80% |
如果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五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第十四条所定义的终末期疾病时的年龄已满4周岁,则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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