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人寿卓越人生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标签: 太平人寿卓越人生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顶[0]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一、太平人寿卓越人生附加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介绍

  产品全称:太平人寿卓越人生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类型:主险

  险种类别:重大疾病保险

  所属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缴费方式:5年,10年,15年,20年,缴至50岁,缴至60岁

  保险期限:保障至65周岁

  二、太平人寿卓越人生附加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特色

  1.重疾引入最新医学医疗,全额保障冠状动脉激光手术。

  2.失能保证给付50个月的失能保险金,生命尊严有保障。

  三、太平人寿卓越人生附加重大疾病保险保障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附加合同第十二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变更为原基本保险金额减去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后的余额。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二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2.失能保险金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被保险人符合本附加合同第十二条所定义的失能,我们将每月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给付失能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失能后身故且已领取的失能保险金累计未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我们将剩余部分一次性给付给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失能保险金开始给付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变更为原基本保险金额减去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后的余额。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内,被保险人符合本附加合同第十二条所定义的失能,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0

收藏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