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争议处理
保险合同争议处理
(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1,文义解释原则,即按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既不超出也不缩小合同用语的含义。
2,意图解释原则,指在无法运用文字解释方式时,通过其他背景材料进行逻辑分析来判断合同当事人订约时的真实意图,由此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
3,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即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国际惯例通常是:法院或仲裁机关往往会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4,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的解释原则。
5,补充解释原则。
(二)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协商2,调解3,仲裁4,诉讼
调解委员会调解保险合同争议坚持自愿、平等、公正的原则,它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自愿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本调解机制由本会会员单位自愿加入。目前,本会37家会员单位中已有35家自愿参加。第二,保险合同争议是否申请调解,由持有争议的消费者自主决定。第三,调解协议由当事双方根据在调解过程中形成的共同意志,由双方自愿签署。
二是平等性。争议双方在调解过程中处于平等地位,调解过程要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进行充分协商。
三是公正性。调解工作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保险条款为准绳,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为了保证其公平性,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除由业内有经验的专业人员担任外,还聘请了熟知法律而又富有经验的退休法官和资深律师担任业外调解员。
四是对保险个人消费者具有灵活性和经济性。“灵活性”是指保险个人消费者如果拒绝接受调解意见,将不影响其继续行使诉讼或仲裁的权利。 “经济性”是指调解办法规定,调解工作不向保险消费者收取任何费用,从而大大降低了其维权成本。这是我省保险业为了妥善处理索赔纠纷而向保险消费者表示的最大诚意,也是我省保险业对广大投保人的一种真诚回报。
为保障调解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在已自愿加入保险合同争议快速处理机制的省协会35家会员单位共同承诺:接受调解委员会对涉及本公司保险合同争议进行调解,认真执行签署生效的调解协议,对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给予充分的支持和高度的信任,表明了四川保险业坚持以最大诚信原则对待保险合同争议的共同愿望和决心。同时,为增强调解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升调解委员会的公信力,调解委员会专门聘请了来自行业监管部门(四川保监局)、省级消费者维权组织(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和主流新闻媒体(四川日报社)的代表担任特邀监督员。
调解委员会对于我省保险业而言是一个新生事物,尚无成熟经验可循,而在我省保险业合同争议中保险索赔类争议所占比重较大,因此,目前调解范围暂定为保险理赔类争议。调解工作将先在成都地区进行,暂不受理成都地区以外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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