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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强制保险强制保险

所谓法定保险,又称强制保险,指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某些特殊的群体或行业,不管当事人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规定的保险。比如,世界各国一般都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规定为强制保险的险种。由于强制保险某种意义上表现为国家对个人意愿的干预,所以强制保险的范围是受严格限制的。我国《保险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已成为大多数西方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实行强制保险制度。而我国过去在处理灾害事故方面,基本上是以政府为主导,不注重发挥保险机制的作用。一些重大灾害事故发生后,由于没有参加保险或保障不充分,而不能获得及时足额的保险赔偿,政府不得不承担大量的善后处理工作,不仅加重财政负担,处理效果往往也不理想。近年来,我国公共场所恶性火灾事故频繁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了极大威胁和损失,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据公安部消防局的统计,20世纪80年代以来,仅大型商厦发生的公共场所火灾就高达300余起。近几年来,公共娱乐场所发生的火灾每年都有数千起之多。在这些恶性火灾事故中,投保了火灾公众责任险的经营单位微乎其微。在我国的大中城市,此险种的投保率也很低,投保的经营单位以外资和中外合资企业居多。

  来自保险业和消防部门的会议代表均在论坛发言中表示,在防灾减灾方面,保险与消防虽然使用的手段有经济和行政之分,但二者的利益和目标是一致的。建立保险与消防互动协调机制,是实现二者共赢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