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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运输保险流程图 |
主要险种编辑本段回目录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
分为: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2、陆上运输货物保险
分为:陆运险、陆运一切险。
3、航空运输货物保险
分为:航空运输险、航空运输一切险。
4、邮包保险
分为:邮包险、邮包一切险。
5、附加险:该险是指不能独立投保的险别,只有投保了主险,才能投保附加险。 它包括: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特殊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热受潮险、包装破裂险、钩损险、渗漏险、锈损险。
特别附加险: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险等。
特殊附加险:战争险、罢工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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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运输保险 |
(一) 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 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 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责任起讫编辑本段回目录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
金额确定编辑本段回目录
出口货物运输保险 |
一般来说,各国保险法及国际贸易惯例一般够规定出口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在CIF货价基础上适当加成,加成率一般是10%,也可以与被保险人约定不同的加成率,但一般不超过30%。保险金额=CIF货价#(1+加成率)。
如果是CFR报价,则应折算成CIF价,CIF=CFR/[1—(1+加成率)#保险费率;如果是FOB报价,则需先在FOB价中加入运费,变成CFR后,再折算成CIF价。
保单填写编辑本段回目录
出口货物运输保险 |
凡按CIF和CIP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由出口企业向当地保险公司逐笔办理投保手续。在办理时应注意:应根据出口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在备妥货物并已确定装运日期和运输工具后,按约定的保险险别和保险金额,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时应填制投保单并支付保险费(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凭以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投保的日期应不迟于货物装船的日期。投保金额若合同没有明示规定,应按CIF或CIP价格加成10%,如买方要求提高加成比率,一般情况下可以接受。但增加的保险费应由买方负担。
投保人
填投保人公司名称(如为出口商投保请填公司中文名称)。
投保日期
指填投保单的日期。
发票号码
填写此批货物的发票号码。
被保险人
即投保人或称“抬头”,这一栏填投保人公司的名称。实务上,有些公司会填写“见发票”字样。
货物出运后,风险转由进口商负担。因此,如属出口商投保,可将自己公司的中文名称填在“客户抬头”栏,而将进口商公司名称填在“过户”栏,便于货物发生意外后进口商向保险公司索赔;如属进口商投保,则直接将自己公司名称填在"抬头"栏,而"过户"栏留空。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CIF货价×(1+保险加成率)
在进出口贸易中,根据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保险加成率通常为10%,当然,出口人也可以根据进口人的要求与保险公司约定不同的保险加成率。
由于保险金额的计算是以CIF(或CIP)货价为基础的,因此,对外报价时如果需要将CFR(或CPT)价格变为CIF(CIP)价格,或是在CFR(或CPT)合同项下买方要求卖方代为投保时,均不应以CFR价格为基础直接加保险费来计算,而应先将CFR(或CPT)价格换算为CIF(或CIP)价格后再求出相应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1)按CIF进口时:保险金额=CIF货价×1.1
(2)按CFR进口时:保险金额=CFR货价×1.1 / (1 - 1.1 × r),其中r为保险费率
(3)按FOB进口时:保险金额=(FOB货价 + 海运费)×1.1 / (1 - 1.1 × r),其中海运费请在装船通知中查找,由出口商根据配舱通知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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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编辑本段回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