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性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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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保险性质的学说,国内外学术界主要分歧在于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是否具有共同性质的问题。日本学者园乾治教授就以此为界,把近现代保险学理论归纳为“损失说”、“非损失说”和介于两者之间的“二元说”三大流派“十三说”。

(图)保险保险

   自现代意义上的保险在地球上产生几百年来,人们对它众说纷坛,各国学者从不同的角度阐述强调其性质、作用。有的称保险是“合同”;有的称保险是“商品”;有的称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有的还称它是“相互金融行为”等。这些在不同社会背景下对保险的研究评价,都是我们认识保险从而指导实践的宝贵借鉴。

    然而,对处于初级阶段的我国保险业,业内业外,对保险这个特殊事物,还缺乏足够的认识,或者说我们对保险的认识还存在某些误区。有人视保险为摇钱树,认为保险业的首要任务应该是为国家财政增加收入;税收者将保险公司的纳税混同于其他企业的纳税;地方政府认为应该从保险公司或通过办保险公司得到更多的实惠;股东们认为保 险公司应该尽快、更多地创造利润;违规成立保险公司,私自收取保险费,挪用保险费者时有发生;在普通公民中,有的仍将保险费当作保险“税”,将保险金当作“救济金”等等。在体制管理上有简单划一的现象,展业策略上盲目照搬,保险产品的价格在短时间内多次改变,仅以收取保费数量论英雄的短期行为,保险欺诈案件有增无减……凡此种种,除了实践的原因之外,对保险的性质在不同程度上缺乏认识,是重要原因之一。   

所谓保险的性质、是指保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本质特征。保险的本质特征在于保险的冒险性,科学性,合同性,负债性,相互性,广泛性,保障性和金融性。 

(一)冒险性

这是指保险经营本身就是承担风险。宏观上,依据大数法则,保险经营者可以建立保险基金,用来防范风险,承担风险,分散风险。但在微观上、保险人所承担的每一风险单位仍然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这种不定性就是保险人所面临的风险。另外,由于保险业决策者、管理者和经营者的局限性及其疏忽过失,既可造成局部的经济损失,也可导致宏观上的全盘崩溃,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中尤其如此。因为保险人是承担风险的机构,所以保险业是经济生活中最大的冒险业,保险的冒险性也就在于此。

(二)科学性 

概率论和大数法则是大自然中永恒的科学定律。保险以风险发生概率的大数法则为依据,较准确地预测未来的损失并建立保险基金,体现了保险的科学性;概率论和大数法则要求保险经营要准确厘定保险费率,合理进行损失分摊,过高过低都对消费者不利,要做到公平合理,恰到好处,也体现了其科学性;概率论和大数法则还揭示另一规律,承保风险单位越多风险越分散,相同条件下,保险经营越稳定。可以说,保险产生几百年来之所以能生存、发展、壮大,原因在于它迅速脱离了主观经验主义的盲目性,具备了科学性。离开了科学性,保险就不可能发展。 

(三)合同性(或称法律性)

这体现了保险与法律,特别是与民(商)法之间极其密切的亲缘关系。在保险制度建立之前,萌芽中的保险仅是民间经济生活中自然形成的习惯。随着商品经济的完善,统治阶级的意志逐步将保险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进而普及发展,使其成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有力工具;另一方面,保险的普及发展又是以合同法发展到一定程度为前提和基础的。因为保险的具体运行是以合同为媒体,否则,保险制度就不能生存。从直接业务到分保业务,从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到人身保险,无论风险大小、保额多少,无一例外;同时,由于风险的复杂性及其特殊性,保险合同又成为商务合同中较为典型,最为普及,极富专业色彩,持续时间长的合同。法律把保险的原则紧密离于保险合同之中:要诚信;必须存在利益关系;不允许不当得利等。这有效地把保险与赌博等行为区别开来,也有效地防止了保险欺诈;因为保险具有冒险性及保险公司的特殊性,法律对保险公司的组织规范和行为规范尤为严谨。是法律保护了保险,使之健康发展;是保险丰富了法律,使之科学严谨。

(四)负债性

这是保险的突出特征。保险人每签发一份保险合同,就增加一笔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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